一、什麼是勞務外包?
關於勞務外包的定義和性質,目前我國並沒有明確的規定。一般來說,勞務外包是由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簽訂外包合同,將某項目交由承包單位完成,發包單位根據承包單位的項目完成程度支付項目合同款。而承包單位為了完成項目,則自行指派勞務外包人員前往完成相應的項目工作。
與勞務派遣合同標的對應的是「勞動」所不同的是,勞務外包的標的是某一個業務項目,即該標的所對應的是「事」。勞務外包的三方法律關係中,承包單位與勞務外包人員之間是勞動合同關係或其他僱傭關係;承包單位與發包單位是民事合同關係,根據完成的工作量支付報酬;發包單位與勞務外包人員之間無直接關係,勞務外包人員的勞動合同簽訂主體、工資發放主體、社保繳納主體均與發包單位無關。
二、僅支付管理費的勞務外包模式易被認定為「假外包、真派遣」
勞務派遣是指由勞務派遣單位聘用勞動者後,根據用工單位的具體用工需求以及被派遣勞動者的意願,派遣符合條件的勞動者到用工單位參與勞動,派遣期間,勞動者需接受用工單位的用工管理及按照用工單位的要求提供勞動。
支付價款的依據是區分勞務派遣與勞務外包的標準之一,勞務派遣的結算方式針對的是勞動,而勞務外包的結算方式所針對的則為相關外包項目的完成質量、程度、數量等。如果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就勞務外包費用的結算方式以人數而非工作量作為結算方式,則該合同標的存在被認定為勞動力而非工作成果,進而導致勞務外包存在被認定為勞務派遣的法律風險。
因勞務派遣用工僅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被派遣勞動者的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10%。
根據《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以承攬、外包等名義,按勞務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勞動者的,按照勞務派遣有關規定處理。
因此,一旦發包單位的勞務外包被判定為「假外包真派遣」,那麼承包單位實際上為勞務派遣單位,發包單位實際上為用工單位,仍需承擔《勞動合同法》中關於勞務派遣中企業的法定義務,如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能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等。
三、用工單位在僅支付管理費的勞務外包模式下面臨的其他法律風險
1、面臨行政處罰風險
《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用工單位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第九十二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違反本法有關勞務派遣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對勞務派遣單位,吊銷其勞務派遣業務經營許可證。
2、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二條規定,用工單位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3、被認定為事實勞動關係的風險
如果承包單位與外包勞動人員未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到期未續簽,也沒有繳納社會保險,而發包單位直接向外包服務人員支付獎金、津貼等勞動報酬,發包單位對外包服務人員進行直接管理等,則雙方很可能形成事實上的勞動關係,發包單位將面臨支付未簽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等風險。
4、勞動者職務侵權時承擔侵權責任的風險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規定,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陳澤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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