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通知!姜堰的靈活就業人員8月31日後不得補繳養老保險

2019-08-20     姜堰在線

8月16日,泰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發出《關於進一步規範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斷保補繳工作的通知》。

《通知》指出,對2019年6月30日前首次在泰州市區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並繳費後,由於各種原因存在中斷繳費的靈活就業人員(含下崗失業檔案託管人員)中,有補繳願望要求的,可在2019年8月31日前申請,經確認後補繳,補繳費的標準按各地現行相關規定執行。2019年9月1日起不再允許以事後追補繳費的方式增加繳費年限。

也就是說:姜堰已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人員在靈活就業(或下崗失業檔案託管)期間養老保險費中斷的,可在2019年8月31日前申請補繳。2019年9月1日起不再允許事後追補繳費!

通告具體內容如下

泰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關於進一步規範靈活就業人員參加

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斷保補繳工作的通知

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局相關處室(單位):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江蘇省社會保險費征繳條例》、《江蘇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規定》(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36號)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發[2016]132號)精神,進一步規範業務經辦管理,促進靈活就業人員按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保障其退休後的養老待遇,現就市區規範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工作。

通知如下:

1.按照現行社會養老保險政策規定,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國家、省規定的退休年齡或領取養老保險待遇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方可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2.2019年7月1日後首次在市區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各類人員,均應按照國家和省相關文件要求,在一個社會保險結算年度內(每年7月-次年6月),按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不得以事後追補繳費的方式增加繳費年限。

3.對2019年6月30日前首次在市區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並繳費後,由於各種原因存在中斷繳費的靈活就業人員(含下崗失業檔案託管人員)中,有補繳願望要求的,可在2019年8月31日前申請,經確認後補繳,補繳費的標準按各地現行相關規定執行。2019年9月1日起不再允許以事後追補繳費的方式增加繳費年限。

4.靈活就業人員(含下崗失業檔案託管人員),因中斷繳費等原因,在達到國家、省規定的退休年齡或領取養老保險待遇年齡時累計繳費不滿十五年又不願延長繳費的,可選擇轉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或終止其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個人帳戶存儲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5.靈活就業人員(含下崗失業檔案託管人員)中斷補繳工作,社會敏感度高,事關廣大參保職工切身利益,相關部門和單位要利用多種方式進行廣泛宣傳,引導靈活就業人員(含下崗失業檔案託管人員)中斷繳費人員按時足額繳費。

泰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9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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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832vrmwBvvf6VcSZ7gSP.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