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重新作出與原行為一致的行政行為,該如何維權

2023-07-11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原標題:行政機關重新作出與原行為一致的行政行為,該如何維權

導讀:在拆遷過程中,被拆遷人因對拆遷部門認定的房屋面積、安置人口或補償標準等有異議,遂與拆遷部門就補償達不成一致,以上糾紛的處理結果往往是由職權部門對涉案房屋下達補償決定,而通常情況下,補償決定中數額並不樂觀,那麼作為被拆遷人,為了爭取到合理補償,就必定是要提起撤銷徵收補償決定的訴訟,要求法院對徵收補償決定合法合理性作出審查,然而,在法院作出撤銷徵收補償決定、要求職權機關限期重做徵收補償決定判決後,職權機關仍作出與原補償決定一致的所謂新徵收補償決定,作為被拆遷人,該如何維權?

位於河南的劉先生在集體土地上有合法房屋,該房屋遇徵收,但劉先生對於徵收部門確定的房屋面積不認可,幾次提交證據和協商後仍不能達成一致,後該房屋被強制拆除,在要求確認具體拆除部門強制拆除行為違法的訴訟中,經法院協審理,要求徵收責任部門對劉先生的房屋作出征收補償決定。

劉先生不服該徵收補償決定遂訴至法院,經人民法院審理,該份徵收補償決定中認定戶口、認購安置房面積、住宅騰退補償款等事項的確定沒有依據,故判決撤銷了該份補償決定,要求職權機關限期重做。其判決的主旨即要求職權機關明確其作出征收補償決定的依據,對於被拆遷人來說也可以更明確的了解到計算依據,有利於解決糾紛。然事與願違,該職權機關後重新作出一份「新」徵收補償決定書,其中內容除落款日期與原被撤銷的徵收補償決定書不同外,其餘完全一致。讓被拆遷人很是氣惱。那對於這種情況,職權機關看似是履行判決重新作出了判決,那被拆遷人只能就此作罷,任由權利被踐踏了嗎,不是的!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行政行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為。這條款要求同一事實,即沒有新證據,依據原有證據認定的案件事實與被撤銷行政行為認定的案件事實基本相同。同一理由,及新行政行為與原行政行為定性相同、適用法律依據相同,基本相同是說無太大區別,對於行政行為相對人的影響相同。

那實務中我們怎麼救濟:第一條路,我們可以針對職權機關作出的新徵收補償決定書起訴,要求法院撤銷該份徵收補償決定書並責令其重新作出征收補償決定,或者要求法院撤銷該份徵收補償決定書並責令其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第二條路,行政機關雖表面上看似是履行了判決,在期限內重做了行政行為,但實質上屬於拒絕履行行政判決的情形,我們可以據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六條規定要求追責,需要注意的是,走申請強制執行這條路對於行政機關前後兩行為基本相同的證明有一定要求,否則執行立案也可能遇到難題,建議諮詢專業律師後考慮如何維權。

房屋補償並非小事,在此提醒廣大被拆遷人,在遇到拆遷問題時及時委託專業律師,術業有專攻,由專業律師尋找突破口,綜合個人權益和案件事實,制定專業的實施計劃,為廣大被拆遷人尋求合理範圍內的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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