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法院確認強拆違法之後往往會涉及到行政賠償,此類行政賠償案件中會涉及到房屋建築物本身的價值、建築物內相關物品的損失賠償、停產停業損失和租金等損失的賠償問題。此類案件往往會涉及到建築物已經被強拆,建築物內物品已經被損壞或者掩埋,若由建築物所有權人承擔所有的損失的舉證責任是很困難的,那麼遇到此類情況的賠償的舉證責任應當由誰來承擔呢?
首先是建築物本身的賠償,建築物分為合法建築和違法 建築,違法建築毋庸置疑是無法獲得賠償的,還有一種比較特殊的由於歷史原因沒有相關證件或審批手續的建築,此類建築不能直接認定為違建。
對於此類建築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最高法行申5424號《行政裁定書》予以釋明:「在房屋徵收過程中,對於因歷史原因導致的沒有建設審批手續和房屋產權證的房屋,徵收主體應當在徵收之前依法進行甄別並作出處理,不能簡單地將無證房一律認定為違建不予補償;違法拆除因歷史形成的無證房造成損失的,也不能簡單以無證房即為違建為由不予行政賠償。」
上述情形,原告針對違法建設本身提出賠償請求的,原告應承擔初步的證明責任。被告否認原告主張的,也要有否認原告主張的支撐證據,否則,該部分損失應當列入行政賠償範圍。
其次是室內物品損失賠償的舉證責任的分配問題。關於物品的損失的賠償原被告雙方對認定物品損失的數量、種類、價值等有較大差距時,應當綜合考慮哪些點呢?
首先應當是行政相對人直接承擔初步的舉證責任,當事人可根據自己保存的建築物內的照片、視頻、物品清單等承擔初步的舉證責任。對涉及到雙方爭議較大而當事人又沒有直接證據證明的物品損失,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也相應規定了因被告的原因導致原告無法舉證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
行政機關在徵收拆遷案件中處於主導地位,政府部門本身也是比較強勢的一方,也為保護相對人的合法權益,行政機關對違法建設進行強制拆除時,應提前通知當事人到場自行清理有關物品,當事人拒不到場、拒不清理的應製作財物清單,物品清單的當事人拒不簽字的,可以由違法建設所在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確認。同時應當製作筆錄並攝製錄像。並且政府機關應當履行保管義務,對當事人的財物妥善保存或者保護。
行政機關未履行上述義務,致使賠償訴訟中對當事人主張的室內物品情況舉證不能的,人民法院會根據在案證據,結合當事人主張,根據生活經驗法則,酌情判決行政機關承擔賠償義務。
對於停產停業損失,行政機關認為賠償針對的是直接損失,停產停業損失不屬於直接損失不予賠償。但是2022年5月1日正式實施的《行政賠償司法解釋》第二十九條通過列舉的方式明確了存款利息、貸款利息、現金利息、機動車停運期間的營運損失,以及通過行政補償程序依法應當獲得的獎勵、補貼等均屬於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六條第八項規定的「直接損失」範圍,進一步確定財產損害的賠償標準,最大限度實現對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保護。
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應當依法對經營性用房補償停產停業損失,且停產停業損失系因徵收行為或違法強拆等導致被徵收人無法繼續經營產生的損失,本質上系一種過渡性費用損失,屬於直接損失,應當予以賠償。
在此也提醒各位當事人,遇到征地拆遷問題應當及時諮詢並委託專業的律師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要錯過最佳的節點。(楊志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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