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那麼,夫妻共同共有房產的法定情形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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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共有房產的法定情形有什麼
律師解答:
屬於夫妻共同所有的房產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
1、婚姻期間夫妻雙方共同購買的公房、商品房、經濟適用房、私有房屋;
2、夫妻一方在婚前承租、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
3、婚前以男女雙方的積蓄共同購買的公房、商品房、經濟適用房等房屋;
4、由一方在婚前購買或自建,婚後又以共同財產組織重建的的房屋;僅有部分改建、擴建的,改擴建部分屬夫妻共同所有;
5,結婚前,父母出資購置的房屋,明確表示贈與夫妻雙方的;
6、結婚後,父母出資為雙方購置的房屋,未明確表示贈與夫或妻一方的;
7、一方或雙方在婚姻關係期間繼承的房屋歸夫妻共同所有,但遺囑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除外;
8、工作單位基於職工的勞動人事關係、職工工齡等福利分房形式分配的,並由夫妻雙方出資購買的職工福利房等。
律師補充:
夫妻共同財產的特點有:
1、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是具有婚姻關係的夫妻;
2、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
3、夫妻之間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各自取得的財產;
4、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雙方享有同等的權利,承擔同等的義務。
【法律法規】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魏艷域律師簡介
上海市匯業(蘭州)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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