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辦發文督促依法落實對孕產期等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律師解讀

2024-10-28     新京報

新京報訊(記者葉紅梅)10月28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體系推動建設生育友好型社會的若干措施》(以下簡稱《若干措施》),其中提到,督促用人單位依法依規落實對女職工特別是孕產期、哺乳期女職工的特殊勞動保護。

記者注意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就有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婦女的特點,依法保護婦女在工作和勞動時的安全、健康以及休息的權利。婦女在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受特殊保護。

「這次《若干措施》又提到了要落實對女職工特別是孕產期、哺乳期女職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我認為這是一個很好的指向。」北京市兩高律師事務所副主任張荊常年致力於婦女權益保護研究,她在接受新京報記者採訪時表示,目前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女職工的特殊保護缺乏具體內容,她建議可以進一步明確。

「比如在孕期,用人單位需要保證懷孕女職工不會因為懷孕而失去工作,也不會因為懷孕而被邊緣化。」張荊說,在產期,女職工休產假時,需要有人頂替其位置,但這種頂替是臨時的,需要優化社會共擔機制,讓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用人成本不完全落在用人單位身上。而在哺乳期,除了為女職工設置一些便於其哺乳的基礎設施之外,也可以為女職工創造一個返崗的過渡階段,有一套相應的人才支持體系,避免女職工因生育而出現勞動技能斷層。

「我提倡生育成本夫妻共擔、社會共擔。」張荊說,聘用女職工的用人單位因為女職工生育而產生的成本,也需要有一套機制讓社會共擔,「因為生育是整個社會發展的需要,生育友好需要全社會共同努力。」

張荊表示,從《若干措施》來看,政策的決心很大,不論是生育保險、生育補貼,還是職工權益保障、普惠托育供給,都可以從經濟層面減少生育所帶來的壓力,在觀念上也提出鼓勵夫妻共擔育兒責任,這些對於建設生育友好型社會都很有建設意義。

編輯 張磊

校對 賈寧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7bb485d901824b972d868a9079eb28fc.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