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馬上要註銷了,帳面上還有50萬元存貨,我能否低價銷售了?

2021-02-08     會計網

原標題:企業馬上要註銷了,帳面上還有50萬元存貨,我能否低價銷售了?

疑問一:企業馬上要註銷了,帳面上還有50萬元存貨,我能否低價銷售了?

答覆:可以的。

一般納稅人銷售的帳務處理:

借:銀行存款 11.3萬元

貸:主營業務收入 10萬元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3萬元

結轉成本的帳務處理:

借:主營業務成本 50萬元

貸:庫存商品 50萬元

疑問二:低價銷售了,是否被稅務局認定為價格明顯偏低然後核定計稅銷售額?

答覆:對於企業處理臨期商品或因清償債務、轉產、歇業等原因進行降價銷售商品的,一般可視為有正當理由的低價銷售行為。

參考一:

《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於不正當競爭行為:

(一)銷售鮮活商品;

(二)處理有效期限即將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積壓的商品;

(三)季節性降價;

(四)因清償債務、轉產、歇業降價銷售商品。

由此可以看出,法律對於以低於成本價銷售的商品有明確規定,只有符合上述(一)至(四)項要求之一的商品方可降價出售。

參考二: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七條規定,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價格明顯偏低並無正當理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銷售額。

參考三:

四川省國稅局在《增值稅問題解釋之四》(川國稅函發[1997]2號):

問: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銷售貨物的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應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銷售額。對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應如何界定?

答:對納稅人銷售貨物的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界定,在國家稅務總局沒有正式明確規定之前,各地可參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有關規定處理,即:對企業處理有效期限即將到期的商品、季節性降價銷售商品或其它積壓、冷背、殘次商品;因清償債務、轉產、歇業等按低於成本價或進行降價銷售商品,均屬正當理由的低價銷售行為。除此之外,對納稅人之間經營或銷售貨物,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或採取相互壓低價格(主要是指以低於成本價(或進價)銷售貨物),造成國家稅款流失的,均可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和國稅發[1993]154號第二條第四款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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