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管總局,最新發布!

2024-08-23   券商中國

8月23日,金融監管總局就《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下稱《辦法》)公開徵求意見。

《辦法》擬進一步明確地方金融管理機構和金融監管總局及其派出機構之間的職責分工。同時,金融監管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表示,由於目前作為上位法的《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尚未出台。在現行法律法規框架下,《暫行辦法》不宜直接規定機構准入、行政處罰等需要法律和行政法規授權的事項。因此,《辦法》主要對小額貸款公司業務經營、公司治理、風險管理、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方面細化監管規則。

明確央地職責分工

小額貸款公司屬於「7+4」類地方金融組織,原銀保監會在2020年發布《關於加強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的通知》(下稱《通知》)曾對小額貸款公司的部分經營規則和監管規則予以明確,但在中央和地方的監管職責區分上,此前的通知並無明確規定。

此次《辦法》則進一步明確了地方職責和金融監管總局及派出機構職責。

其中,省級地方金融管理機構負責對本地區小額貸款公司實施監督管理和風險處置。《辦法》明確,小額貸款公司設立、終止等重大事項統一由省級地方金融管理機構負責,不得下放。在堅持省級負總責的前提下,省級地方金融管理機構可以授權計劃單列市、地市級、縣級承擔小額貸款公司監管職能的機構,開展非現場監管、現場檢查、違法違規行為查處等監管工作。

金融監管總局負責制定小額貸款公司監管規則,對地方政府承擔小額貸款公司監管職能的機構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

金融監管總局派出機構應當根據職責,就小額貸款公司監管與地方金融管理機構加強工作協同。

禁止小額貸款公司跨省經營

在業務經營方面,《辦法》強調小額貸款公司的設立需經省級地方金融管理機構審查批准,並報金融監管總局備案。同時對小額貸款公司的業務範圍、展業方式、經營區域、貸款用途、融資渠道等作出細化規定。

對於經營區域,《辦法》明確禁止跨省經營,要求「小額貸款公司不得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開展業務。小額貸款公司跨地市展業的條件由省級地方金融管理機構規定」。

對此原銀保監會2020年發布的《通知》已有初步規定,即要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按照現有規定,暫停新增小額貸款公司從事網絡小額貸款業務及其他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業務」。

此外,根據人民銀行2021年末起草研究的《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跨省經營業務已有限制要求:地方金融組織應當堅持服務本地原則,在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批准的區域範圍內經營業務,原則上不得跨省級行政區域開展業務。

對於網絡小額貸款公司,《辦法》則「留了口子」,即明確「網絡小額貸款公司經營區域的條件另行規定」。

金融監管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表示,《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已列入國務院2024年度立法工作計劃,目前金融監管總局正在抓緊按程序推進條例起草相關工作。待條例正式出台後,將及時修改完善《暫行辦法》並形成正式監管辦法,對小額貸款公司市場准入條件及程序、小額貸款公司跨區域展業、行政處罰等事宜進行明確。

在融資渠道方面,《辦法》不僅明確了小額貸款公司可採取的融資渠道方式,還進一步細化了採取不同融資渠道需滿足的條件。

例如,小額貸款公司以本公司發放的貸款為基礎資產發行資產證券化產品,需同時具備4項條件: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機制、完善的內部控制體系和健全的風險管理制度;信譽良好,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監管評級良好;法律、行政法規、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規定的其他條件。

急用先行:重點解決當前可解決問題

《辦法》還特別提出了小額貸款公司的經營行為負面清單,也就是說,小額貸款公司不得有以下經營行為:

(一)出租、出借牌照,為無放貸業務資質的主體提供放貸「通道」;

(二)協助無放貸業務資質的主體申請含「金融」字樣移動應用程式(APP)備案;

(三)向無放貸業務資質的主體轉讓或變相轉讓本公司除不良信貸資產以外的其他信貸資產;

(四)法律、行政法規、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禁止的其他行為。

這些負面清單恰恰是當前小額貸款公司發展過程中存在的經營亂象。金融監管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指出,《辦法》的制定堅持急用先行,針對實踐中急用先行的規制需要,重點解決當前可以解決的問題。對行業影響重大、立法條件尚不成熟的事項,暫不作規定;對一些需要系統性規範的事項,先明確總體要求,後續再完善配套制度。

針對實踐中消費者反映強烈的誘導借貸、不當催收、泄露個人信息等問題,《辦法》設專章對小額貸款公司消費者權益保護進行全面規定。具體包括三個方面:

一是從保障消費者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信息安全權等出發,對小額貸款公司信息披露、風險提示、營銷宣傳、客戶信息採集使用等行為作出規範。

二是強化違法和不正當行為的負面清單管理,明確禁止小額貸款公司捆綁銷售或附加不合理條件、將貸款列為支付結算的默認選項、誘導過度負債和多頭借貸、以違法或不正當手段催收等。

三是加強對合作機構的名單制管理,確保合作機構移動應用程式(APP)、小程序、網站經過依法備案,及時識別、評估因合作機構違法違規可能導致的風險,督促合作機構落實合規管理、消費者權益保護責任。

兩年過渡期引導資金接續「軟著陸」

在貸款集中度方面,《辦法》特別提出:網絡小額貸款公司對單戶用於消費的貸款餘額不得超過人民幣20萬元,對單戶用於生產經營的各項貸款餘額不得超過人民幣1000萬元。

上述負責人表示,這主要是考慮到要堅持同類業務同一監管標準的功能監管思路,防止監管套利。

《商業銀行網際網路貸款管理辦法》和《消費金融公司管理辦法》均對個人消費貸款規定單戶20萬元上限。

「考慮到網絡小額貸款公司的個人消費貸款客戶多為下沉市場的長尾人群,規定與持牌金融機構同等金額的單戶貸款上限,基本能夠滿足網絡小額貸款公司客戶需求,一定程度上也可避免非理性的過度借貸,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前述負責人稱。

對經營性貸款的單戶上限規定,該負責人指出,主要有兩點考慮:

一是堅持審慎監管,有效防範風險。充分考慮純線上業務的風險特徵和網絡小額貸款公司自身的風險管理能力,有必要將網絡小額貸款公司以純線上方式發放的貸款單戶限制在一定金額以內。

二是對標銀行業同類貸款定義。銀行業普惠型小微企業貸款是指向小微企業法人以及個體工商戶、小微企業主發放的、單戶授信總額在1000萬元(含)以下、用於生產經營的貸款。對標這一定義規定單戶1000萬元的上限,有利於推動網絡小額貸款公司堅守「小額、分散」經營定位。同時,實踐中普遍存在小微企業主以個人名義借款用於企業生產經營的情況,對個人和法人經營性貸款適用同一上限標準,符合行業實際。

金融監管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強調,起草過程中,金融監管總局已向行業開展了調研和數據測算。從調研和測算結果看,兩項標準與行業當前的貸款金額分布情況基本相符。

為確保相關規定平穩落地實施,《辦法》還設置了兩年的政策過渡期。《辦法》出台後,對目前單戶金額超過上限的存量貸款,到期自然結清;對貸款到期後有續貸需求的客戶,引導網絡小額貸款公司在過渡期間逐步調整單戶金額,穩妥實現資金接續「軟著陸」。

夯實小貸公司穩健發展基礎

金融監管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指出,《辦法》圍繞防風險強監管,重點強化小額貸款公司的公司治理與風險管理,夯實小額貸款公司穩健發展的基礎。

總體上,《辦法》要求小額貸款公司建立與其業務性質、規模、複雜程度相匹配的公司治理、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體系。

具體來看,主要包括四方面內容:

一是對公司治理、風險管理、關聯交易管理等內部控制制度提出明確要求。其中,對規模較小或者股東人數較少的小額貸款公司,允許其根據實際適當簡化公司組織機構,探索有效的內控方式。

二是明確資產風險分類要求。規定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將逾期90天及以上的貸款劃分為不良貸款,要求小額貸款公司加強資產質量管理,及時足額計提風險準備,提高抵禦風險能力。

三是明確資金帳戶監管要求,嚴格資金管理。對小額貸款公司放貸資金實施專戶管理,所有資金必須進入放貸專戶,並向省級地方金融管理機構定期報告。

四是提高對小額貸款公司特別是網絡小額貸款公司的信息系統建設要求。如,針對網絡小額貸款公司,強調使用獨立的業務系統,並應滿足全流程線上操作、風險防控體系健全、符合網絡與信息安全管理要求等條件。

責編:戰術恆

校對:楊立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