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父報仇而殺人該不該判刑?施劍翹復仇案,一場情感與法理的較量

2023-11-07   八月未完

原標題:為父報仇而殺人該不該判刑?施劍翹復仇案,一場情感與法理的較量

之前的文章我們談到過,由於施劍翹槍殺了孫傳芳,引起了社會上的廣泛討論,城市媒體、娛樂界、普通大眾支持施劍翹的做法,認為孫傳芳是死有餘辜。但是不少的精英知識分子、法律界人士卻反對施劍翹的做法,認為應該按照法律辦事,不能私人復仇。不過,施劍翹的最終結果如何,還是要交給法院來審判。

原告與被告都聘請了名律師來對陣。

施劍翹的辯護律師採用的是道德主義的辯護策略,他們儘可能規避掉涉及法律細節的解釋,而是從道德角度出發,希望法院和大眾可以考慮施劍翹背後的道德動機,予以赦免。

他們提出的辯護理由主要是兩個:第一,施劍翹自首了,自首就應該減刑;第二,施劍翹的復仇是正義的。她的父親被孫傳芳無情地殺害了,還梟首示眾,施劍翹身為子女,出於孝心,為父報仇,這是正義的。

施劍翹的辯護律師還引用了儒家經典來證明自己的觀點,《春秋公羊傳》中說:「父不受誅,子復仇可也」。孫傳芳殺了施劍翹的父親,因此,身為女兒的施劍翹當然有報仇的資格。他們甚至質問在場的人:自古以來,百善孝為先,誰敢說孝順是不對的呢?

而且他們還提到,在施劍翹的父親被殺的年代,是一個軍閥混戰的年代,施劍翹無法採取法律等和平的手段對孫傳芳進行制裁,法律的公平正義在這樣一個時代是根本無法實現的,而這樣一個混亂時代恰恰是孫傳芳這樣的軍閥造成的。

換句話說就是:是誰逼得施劍翹甘願放棄法律手段,而寧可採用暴力手段實現正義?就是孫傳芳這樣的軍閥造成的。

孫傳芳

辯護律師這樣做是想喚起公眾對軍閥的不滿,從而獲取公眾對施劍翹的同情和支持,這個和我之前寫的文章里提到的,施劍翹為了脫罪,故意抹黑孫傳芳,調用儒家的報仇觀念、俠義之士的通俗觀念等構建她復仇的合法性的做法如出一轍。

可以說,施劍翹的律師在法庭上這樣做,施劍翹本人在面對新聞媒體、公眾時這麼做,雙方互相打配合,就是為了獲取公眾的同情和支持。而且施劍翹出現在公眾面前的時候,比如新聞發布會、法庭審判,經常表現得激動不已、痛哭流涕,讓人看著不忍心。事實證明,用情感而不是說理的方式更能打動別人。

在原告這邊,孫傳芳的家屬、辯護律師、公訴人,他們採用的辯護策略是法律主義,以對法律條文的嚴格遵守、按法辦事,來駁回被告方請求寬大處理的道德主義辯護。

他們提出:第一,施從濱的死亡純粹是戰爭傷亡的一部分,並非是私仇,不能成為報仇的理由。否則的話,過去戰爭時期,打仗死了那麼多人,是不是別人也都可以以這個為理由,向他人進行復仇,那這樣的話,冤冤相報何時了,社會還不亂套了嗎?

施從濱

第二,現代法律在判處謀殺罪時,不應該把自首作為寬大處理的特殊條件,認為自首是現代法律中早已過時並被廢棄的條款。而且他們還提出施劍翹的行為並不能構成自首,根據法律規定,自首情節只有在罪行被發現之前才能成立,但是在施劍翹開槍後,警察聽到了槍響,這就已經發現了她的罪行了。

第三,他們勸告人們要遵從案件的事實與法律規定,而不是社會同情。施劍翹槍殺了孫傳芳,這是明確無誤、不容辯駁的謀殺案,那就應該按照法律的規定判刑,不應該受民意的影響,民眾也不應該支持她。如果寬恕了施劍翹,那就是對法律的踐踏,那就是在告訴所有人:法律並非是最高權威,所謂的道德、民意等可以凌駕於法律之上。這樣只會使國家法律的力量變弱、建設法治國家無從談起,還會造成社會動亂。

原告的辯護律師、公訴人在辯論中,還批評了對方律師引經據典,根據儒家禮治來辯護的策略。他們認為那一套只適用於古代,現在都已經民國了,大清都亡了,要根據法律辦事了,你還扯這些有什麼用,你扯這些,完全是混淆視聽。

這個案子一直打到了南京最高法院,南京最高法院認可的是河北高級法院的審判結果,那就是可以減刑,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但是有一點,減刑的理由,既不是施劍翹孝情所包含的道德價值,也不是對罪犯壓倒性的公眾支持,而是施從濱不合法的死亡。

雖然減刑了,但是法院不支持被告提出的減刑理由是基於道德、禮治,法院也不認同被告方律師在辯護中對中國古代經典的引用。

河北高級法院和南京最高法院認為之所以減刑是因為施從濱不合法的死亡,他沒有經過公正的法律審判、正當的法律程序就死了,被孫傳芳殺了。他們由此認為施劍翹的痛苦是真摯的,孝心是富有美德的,施劍翹是值得同情的,因此報仇應該得到寬恕。

法院把一個道德問題轉化為了法律問題、技術問題,把這個案子變成了一個重申法律正當程序的優先性和客觀性的機會,之所以這樣做,是因為法院希望可以藉此捍衛自己的權威。當時他們面臨著兩大壓力:一是,國民黨不斷侵犯司法部門的權力。司法部門希望可以通過司法改革,實現司法獨立,建立法治國家,但是當時的國民黨卻不斷集權,希望能把司法部門控制在自己手中。

而且蔣介石在1934年還搞了「新生活運動」,提倡禮義廉恥等儒家傳統價值觀,抬高禮治,這個與司法部門主張的法治是不一樣的。中國從清末就開始了法律制度改革,向西方學習,中國的法律開始不斷地向西方靠攏,提倡法治,逐漸排斥掉傳統法律中的禮治部分。這個我在之前沈家本的那篇文章里講過,大家可以看下。通過這個案子的判決,也可以表明司法部門對「新生活運動」的態度。

二是,日益興起的公眾力量。隨著普通大眾政治地位的提高以及大眾媒體的興起,大眾的意見對審判案件的壓力越來越大。通過這個案子就能看出來,普通大眾支持施劍翹,並且通過媒體報道、討論、娛樂化改編、給政府發電報求情等方式來表明自己的態度,這給司法部門帶來了巨大的壓力。法院始終認為司法判決應該只以法律為依據,不應該受到民意的影響。

因此,最後採用了這樣的理由和折中的辦法,以捍衛自己的權威,維持自己的獨立地位,表明自己堅持法治的態度。

南京最高法院在做出最終判決後,大概兩個多月後,國民政府卻宣布特赦了施劍翹。這裡面雖然有馮玉祥、李烈鈞、于右任等國民黨大佬的斡旋,但是其更重要的原因,在於國民政府有自己的考慮。

一方面,當時國民政府正在推行「新生活運動」,推崇儒家價值理念的復興,他們需要一個標杆、一個榜樣,施劍翹這一為父報仇的孝女形象,對宣傳這個運動是非常有利的。

另一方面,國民政府也考慮到,如果一旦政府承認這種法外復仇的行動,這就等於是在鼓勵法外懲凶,這對於重建政府威信、建立法律體系、鼓勵民眾遵守法律、消除社會動亂是十分不利的。

那麼如何破局呢?他們想到了特赦。在特赦令里,國民政府承認了孝行、施劍翹的自首構成了豁免條件,也考慮到了各種公共組織紛紛求情,而目前法律的正當程序都已經完成了,審判結果也都出了。那麼國民政府就可以出面特赦了,赦刑而不赦罪。這樣既尊重了法律和司法程序,又照顧到了公眾對正義復仇的道德訴求。

與法院警惕公眾對施劍翹的支持不同,國民黨政權其實非常樂意認可公眾對施劍翹的支持,因為這樣可以強化它與法院對抗的立場,從而進一步證明國民黨政權有獨一無二的能力去彌合法治和現狀。你法院做不到的事情,我政府能做到。

國民政府特赦的背後有著當時的行政權與司法權之爭,林郁沁在《施劍翹復仇案:民國時期公眾同情的興起與影響》這本書中說:「特赦的權力是當時許多現代政府共享的。然而,民國時期的特赦的獨特之處在於,它們與國民黨政權試圖擴張政黨權威並使之凌駕於法律之上的計劃緊密地聯繫起來。在法院做出最終判決之後還能以行政力量進行干涉這一事實傳達出了一個明確無誤的信息,即司法系統並不能充分解釋犯罪背後的情形的特殊性質。」

說到這兒呢,施劍翹復仇案說得也就差不多了。這個案件給了我很深刻的印象,在於是它雖然已經過去80多年了,但是在這個案件中所反映的一系列問題,比如血親復仇、情感與法理之爭,大眾傳媒的炒作,大眾和精英的對立等等,直到在現在的類似的案件中也能看到。

這裡面涉及到的一些問題,比如情與法之爭,自古以來就是爭論不休的話題,始終難以有定論。即使到今天還是沒有解決,甚至很有可能一直都解決不了,成為人類無解的悖論。

從理智上講,我深信法治是人類社會進入現代文明的重要標誌,是一定要走的路,我從未懷疑過這一點。但是從情感上,我也無法過分苛責施劍翹和與之類似的人在這方面的情感與做法,尤其是在那種國家混亂、權大於法的情況下,幾乎無法用法律手段來實現公平正義。

當你了解了這些人的悲慘經歷時,可能很難去勸說他們要忍住暴力復仇之心。

民國時期有個人叫徐道鄰,他沒有通過暴力復仇,而是通過法律的途徑來為死去的父親討回公道。徐道鄰的父親是北洋軍閥時期的名將徐樹錚,1925年,馮玉祥暗殺了徐樹錚,徐道鄰後來成為了法律學者,也曾經擔任過國民黨政府的高級官員,他於1945年起訴了馮玉祥,但是失敗了,法院駁回了。

徐道鄰

是不是覺得很悲哀,很諷刺。

在施劍翹復仇案中,卷進了很多相關人員,他們都有著各自認為正當的理由,施劍翹覺得孫傳芳殺了我父親,在軍閥混戰、法律不起作用的情況下,為什麼我不能親手報仇?大眾媒體、普通公眾認為施劍翹為父報仇,為國除奸,為民除害,錯了嗎?為什麼要受到法律懲罰?

精英知識分子也不覺得自己做錯了,他們認為國家的強大與現代化,需要的是理性、科學、法治等,因此公眾應該拋棄儒家思想、禮治、俠義精神等傳統的落後的思想文化,不要受媒體的蠱惑煽動,他們認為不能允許私人復仇,否則會造成社會混亂。

法院覺得,司法判決就應該只以法律為依據,不應該受到民意的影響,不應該受到公眾的壓力。

國民政府也有自己的考慮,每方都有自己的理由,但是在冠冕堂皇的理由里也摻雜了各自的私利,比如施劍翹為了脫罪,通過一些手段利用了大眾媒體和公眾,大眾媒體不斷地炒作也有吸引關注、商業利益方面的考慮,精英知識分子則是擔心喪失輿論主導權,法院則是想藉此維護自己的權威,證明法官這個新興的職業群體存在的理由,還有抗衡行政權對自己的侵蝕。

就是這麼複雜,都沒那麼純粹,各方都有自己的看法與訴求,公義與私利交織在一起,這就是社會現實。

關於這個案件中涉及到的其中一些問題,我也沒有確定的答案,也沒有辦法能百分之百地說,這個肯定是對的,那個肯定是錯的。所以我把這件事和自己的思考,呈現給大家,希望能夠引發大家各自的思考。

我讀書越多、實踐越多,越是發現,這個世界上很多事情就是沒有一個確定的答案,只有保持開放的心態不斷地思考,也許才能在這個複雜而不確定的世界裡,找到那麼一些確定的東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