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平台帳號營利 認定無效

2024-10-15   搜狐網地方資訊

天津北方網訊:網際網路數字經濟時代下,網絡平台帳號除具備基礎社交功能外,經過培育後能夠產生一定商業價值,屬於法律保護的網絡虛擬財產。那麼,收售網絡社交平台帳號營利,這種轉讓行為有效嗎?近日,天津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發布這樣一起典型案例。

路某通過中介公司收購併向徐某出售了一個擁有82萬粉絲的某平台帳號,三方為此簽訂《帳號使用權轉讓協議書》,徐某支付了帳號轉讓款及居間服務費。徐某使用路某提供的帳號密碼登錄了該帳號,但未進行實名認證。徐某正常使用該帳號一段時間後,帳號的實名註冊人王某通過人臉識別的方式將帳號找回,徐某無法繼續登陸並使用該帳號。徐某以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為由,訴請解除合同,並要求路某及中介公司退還合同款、支付賠償金等費用。

法院在案件審理中查明,路某通過買賣不同網絡社交平台帳號獲利,在本市涉及多起訴訟。根據法律規定,買賣網絡社交平台帳號獲取經營收益的行為,實質上規避了網絡實名制規定,導致帳號的註冊人信息與實際使用人信息不一致,擾亂網絡安全監管秩序。根據行業規範,網絡平台公示的《用戶協議》及《帳號信息處理規則》要求,註冊帳號由本人使用、未經平台書面同意,禁止轉讓、售賣或以其他方式許可他人使用該帳號。此外,網絡帳號使用權的轉讓行為,使得購買人在不進行營業資質認證及前期原創投入、積累,而僅需支付對價的情形下,即可實現帳號運營主體的變更,從而享有原帳戶中的原創內容、互動數據、粉絲資源等,為自身從事的經營行為獲取利益,不正當地獲得了競爭優勢,且將誤導不特定網絡用戶在不知悉帳號真實運營者的情形下接收相關信息,損害了潛在消費者的知情權、選擇權等合法權益。綜上,法院認為,案涉買賣網絡社交平台帳號以營利的行為應為無效,判決路某返還帳號轉讓款、中介公司返還居間服務費,鑒於各方對案涉行為無效均存在過錯,且徐某亦實際取得帳號並使用一段時間,對其訴請的其他事項不予支持。

法官提示,隨著流量經濟和平台經濟的蓬勃發展,網絡帳號的經濟價值愈加凸顯,對於財產權益屬性強的網際網路用戶帳號,市場交易需求旺盛,但網絡帳號的交易市場缺乏規範,網絡帳號交易存在法律風險。大部分網絡帳號,尤其是社交性網絡帳號,包含大量個人信息。目前我國對於用戶註冊、轉讓信息發布類網絡帳號,要求均須遵循「後台實名、前台自願」的原則,即用戶在註冊和使用網際網路服務時,須提供真實身份信息在後台進行驗證,而在前台介面上則可以選擇使用暱稱匿名身份。正當的帳號轉讓行為,應當向平台提出申請,經認證核驗並公示主體變更信息。但倒賣網絡平台帳號的營利行為,實質上規避了國家關於網絡實名制的監管規定,可能給其他市場參與主體或社會公共利益帶來負面影響,交易各方或將承擔行為無效的法律風險,甚至可能涉嫌刑事犯罪。(津雲新聞編輯劉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