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遞簽字收貨後發現問題,快遞公司能甩手不管嗎?

2019-12-03     靈壽普法

來源:大律師網

導讀:收發快遞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變得越來越常見,在簽收快遞的時候應當先進行快遞驗收,尤其是對待鮮活易腐爛物、或者是貴重物品的時候更是如此。如果在簽收快遞的時候沒有打開檢驗,那麼在收件人簽字收件之後才發現貨品存在問題,快遞公司能否以用戶已確認簽收為理由,拒絕承擔責任呢?


【案情介紹】

  2011年11月,王小姐以6折優惠價通過電視購物購買了一部手機。6天後,快遞公司將手機送到王小姐單位,王小姐要求當面打開查看驗收,快遞員則表示說,公司有規定要先交款簽字後再開封驗貨,王小姐只好先交款簽字。而後打開一看,手機的品牌、型號、顏色均與當時電視購物所購買的手機不符,王小姐當場向快遞員發出質疑,快遞員只答應回去查查,為慎重起見,王小姐的一位同事幫忙用手機對此物拍照。幾日後仍無回復,於是王小姐找到該快遞公司,快遞公司拿出有王小姐簽字的回執單說,那個快遞員已辭職3天了,並認為既然當初王小姐簽字接收,就說明快遞沒有問題,拒絕對問題快遞負責。

 【小編評析】

  根據《快遞業務操作指導規範》第30條規定,收派員將快件交給收件人時,應當告知收件人當面驗收快件。快件外包裝完好,由收件人簽字確認。如果外包裝出現明顯破損等異常情況的,收派員應當告知收件人先驗收內件再簽收;快遞企業與寄件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在上述的案情表述中我們可以看出,快遞公司存在逼迫消費者先交款簽字再驗貨的操作,而後又以已經簽字接收為由拒絕賠償,這是對消費者驗貨權的剝奪。針對這一情況,對於此事,王小姐本來可依據合同法關於「因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質量要求,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規定,拒絕收貨,但是在已經簽字接收的情形下,現在最好的做法是依據所拍照的證據,要求快遞公司承擔未完全履行義務的損害賠償責任。

  上述案件也是給我們提了個醒,在簽收快遞的時候,尤其是在簽收貴重快遞的時候應噹噹面檢驗再簽字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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