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欠債不還,並通過離婚轉移財產,債權人該如何救濟?

2019-08-06   法律常識講堂

因債務人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案情追溯】

程某與鄭某原系夫妻關係,雙方於1994年12月2日登記結婚,於2000年共同購買了坐落於安徽省黃山市屯溪區某小區X單元X室房屋,於2015年6月9日登記離婚,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約定「婚後房產坐落在黃山市屯溪區某小區X單元X室,房產登記號為1362,權證字號為房地權黃(昱)字第1351B1號,歸女方所有,該房內物品也歸女方所有」。

胡某與程某、鄭某因民間借貸糾紛訴至法院,黃山市屯溪區人民法院於2016年8月2日立案受理。2016年9月27日開庭審理時,鄭某將離婚協議作為證據在法庭上出示。2017年4月26日,黃山市屯溪區人民法院判決程某、鄭某共同償還胡某借款本金250萬元並支付相應利息。程某、鄭某不服提起上訴,黃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7年11月16日裁定發回重審。黃山市屯溪區人民法院於2017年11月30日立案受理後,於2018年4月23日判決程某償還胡某借款本金250萬元及相應利息。程某不服提起上訴,黃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8年7月24日作出(2018)皖10民終387號民事判決,查明程某於2013年10月31日、2014年1月1日分別與胡某簽訂借款合同,分別約定程某向胡某借款200萬元、50萬元,胡某實際出借款項分別為169.4萬元、50萬元,判決程某償還胡某借款本金219.4萬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3月2日起按照年利率24%計算至實際款清之日止)。該判決生效後,胡某向黃山市屯溪區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程某名下財產尚不足以清償其所欠胡某債務,目前尚未執行完畢。

【法院審理】

因債務人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程某尚欠胡某的債務已由(2018)皖10民終387號生效民事判決予以確定,系程某的個人債務。程某在未清償債務的情況下,與鄭某離婚時通過協議方式將部分房屋無償轉讓給鄭某,導致其財產減少,且其現又未提供證據證明其擁有其他財產可清償所負債務,該無償轉讓行為已經對胡某的債權造成了損害,胡某有權要求撤銷。

關於胡某行使債權人撤銷權是否超過除斥期間。胡某在另案起訴程某、鄭某民間借貸糾紛時,鄭某雖在一審庭審時出示案涉離婚協議,但該離婚協議在法院作出生效判決前,是否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仍處於不確定狀態,因胡某借款給程某是在程某與鄭某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倘若法院判令程某與鄭某共同還款,胡某並不需要行使債權人撤銷權。只有當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決,駁回胡某對鄭某共同返還借款的訴訟請求時,程某與鄭某之間的離婚協議才會對胡某的權益產生直接影響,故胡某行使撤銷權的起算時間依法應為人民法院對其與程某、鄭某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作出生效判決之日起算,故胡某行使債權人撤銷權並未超出法定期限。因此,本案符合債權人撤銷權的構成要件,對胡某請求撤銷離婚協議中將夫妻共同財產無償轉讓給鄭某所有的行為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裁判結果】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判決:撤銷程某、鄭某於2015年6月9日簽訂的離婚協議中關於將坐落於安徽省黃山市屯溪區某小區X單元X房房屋歸鄭某所有的約定。案件受理費40元,保全費3020元,合計3060元,由程某負擔。

鄭某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來源·裁判文書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