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信託的決策模式都有哪些?

2023-08-17   漢正家族辦公室

原標題:慈善信託的決策模式都有哪些?

我國現行法律並未對慈善信託的決策模式有明確要求或進行嚴格的限制,委託人和受託人可以視實際決策目的與預期達到的決策效果,在慈善信託合同中對決策方式進行靈活約定。目前實踐中較為常見的決策模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1、在慈善信託內部組建決策委員會對相關事項進行決策

該決策模式的優點在於,可以通過靈活設置決策委員會成員的構成與表決方式,保障多方參與決策活動,從而體現科學、民主的決策意志。

就決策委員會的成員設置而言,委託人和受託人可以考慮向決策委員會委派成員,參與決策。同時,由於慈善信託的決策事項涉及信託財產的投資管理與慈善項目的管理與選擇,而該等事項往往由具備相關領域經驗的專業人士參與決策方能體現決策的科學性,因此,若委託人或受託人不具備相關領域的經驗(尤其是在單一受託模式下),實踐中往往會聘請第三方機構的專家人員(如外部財務顧問,或慈善組織的專家等)共同參與決策。

以某教育慈善信託為例,該慈善信託由信託公司作為單一受託人,且委託人與受託人都不具備慈善項目管理相關經驗,故該慈善信託聘請了5名具備慈善領域經驗的社會賢達加入決策委員會,共同參與慈善項目管理的相關決策。

就決策委員會的議事規則和表決方式的設置而言,可視事項的重要性設置建議提出方式、表決通過比例等等,必要時,根據法律規定也可視委託人對決策事項的特殊要求是否授予其一票否決權、提案權等

2、由委託人對受託人直接下達決策指令

在該決策模式下,委託人對事先約定的由其全權決定的特定事項,直接向受託人下達指令。受託人可以向委託人提供相關建議,但無最終決定權。以某藝術教育類信託為例,在對如何運用信託財產進行決策時,受託人只能根據委託人的指示處置信託財產。

該決策模式體現出委託人在特定決策事項中較強的掌控意願,在實踐中並不常見,其劣勢在於,無法在決策中引入專業人士以促成科學的決策效果,也易出現委託人就相關事項獨斷處理的情況發生。為改善這一情況,實踐中會賦予受託人建議權,或聘請外部專家顧問提供決策意見。

*圖源於網絡

3、由受託人進行自主決策

在該決策模式下,委託人將特定事項的決策權全權交予受託人行使,受託人對於特定事項享有最終的決定權。受託人的行事原則雖然受到信託合同的約束(如委託人限定的範圍、信託目的等),但是在該決策模式下,其處理事務、管理財產卻是遵從於其本身的獨立意志。

以某環保類慈善基金(慈善組織作為單一受託人)為例,委託人將慈善活動相關具體事項的決策權全部交給慈善組織進行。慈善組織建立內部的終審委員會對慈善信託相關事宜進行審議、決策。同時,委託人有權向慈善組織了解慈善活動的開展情況。

恰當地運用此種決策方式有利於充分發揮受託人在特定領域的專業能力。當信託公司作為受託人時,委託人可以將信託財產投資管理相關事項的決策權交予信託公司,信託公司董事會下設投資決策委員會,對前述事項召開委員會會議進行表決,該委員會通常由投資領域的專業人士組成,對投資相關的決策事項有較為專業的判斷力。

當慈善組織作為受託人時,委託人可以將慈善活動管理相關事項的決策權交予慈善組織,慈善基金下設理事會或慈善信託的項目管理委員會,通常由在慈善領域由豐富經驗的專家組成,對慈善項目管理相關的決策事項亦能夠做出較為專業的決策。

4、由另行聘請的第三方專家或專業機構進行決策

該決策模式常見於單一受託人的慈善信託模式中。原因是,慈善信託有兩個主要目的,一是實現信託資產的保值增值,二是保障慈善目的的實現。

而作為單一受託人的信託公司或慈善組織僅憑自身的經驗與專業能力不足以完全保障前述兩個主要目的項下所有事項的專業決策。

因此,委託人或單一受託人需要另行聘請具有特定領域專業經驗的機構負責相關決策。以某環保類慈善基金(慈善組織作為單一受託人)為例,慈善組織按委託人的意願依法委託了專業金融機構對信託財產投資管理相關事項進行決策,從而保障了相關決策的科學性與專業性。

慈善信託並無固定的決策模式,隨著慈善信託的日益發展與決策需求的日益多樣化,各種創新的決策模式層出不窮。

在設計決策模式時,需要同時考慮決策目的和參與決策人員的專業度,儘量保證由相關領域的專業人士參與該領域的決策工作,方能體現決策的科學性。

本文轉載自金杜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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