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7月,一些公職人員的行為「政紀不適用,黨紀管不了」?政務處分法構築懲戒職務違法的嚴密法網,公職人員行為監管更加嚴格。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若干問題的規定》也自今日起開始實施,進一步規範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活動,保障民眾能夠「告官見官」。……
今天,聽北京京康律師事務所主任是史西寧律師解讀這些新規!
新司法解釋保障「告官見官」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若干問題的規定》自7月1日起施行。該司法解釋進一步規範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活動,保障民眾能夠「告官見官」。
司法解釋明確了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內涵。一是僅限於訴訟程序,不包括詢問、調查等程序;二是不限於行政機關,還包括其他具有行政訴訟被告主體資格的行政主體;三是不限於作為被告的行政機關,還包括應當追加為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人民法院通知以第三人身份參加訴訟的行政機關。
在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案件類型上,司法解釋具體列舉了涉及食品藥品安全、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公共衛生安全等案件類型,引導行政機關對三類特殊案件主動出庭應訴。
為確保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又出聲」,司法解釋規定,行政機關負責人或者行政機關委託的相應工作人員在庭審過程中應當就案件情況進行陳述、答辯、提交證據、辯論、發表最後意見,對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進行解釋說明。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應當就實質性解決行政爭議發表意見。
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
自7月1日起施行的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強化對公職人員的管理監督,使政務處分匹配黨紀處分、銜接刑事處罰。
政務處分是對違法公職人員的懲戒措施。政務處分法明確:本法適用於監察機關對違法的公職人員給予政務處分的活動。史律師認為,政務處分解決了以往對一些公職人員的行為「政紀不適用,黨紀管不了」的現象。
為體現政務處分事由法定的原則,政務處分法對現有關於處分的法律法規進行了歸納,從公務員法、法官法、檢察官法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規定的違法情形中,概括出適用政務處分的違法情形,參考黨紀處分條例的處分幅度,根據行為的輕重程度規定了相應的處分檔次。
經梳理髮現,政務處分法中所列出的違法行為,既包括貪污賄賂、收送禮品禮金、濫用職權等較為常見的一些公職人員違法行為,也對一些應該予以政務處分的違法行為作出了進一步明確。
比如,「篡改、偽造本人檔案資料的」「違反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規定,隱瞞不報」「誣告陷害,意圖使他人受到名譽損害或者責任追究等不良影響的」「拒不按照規定糾正特定關係人違規任職、兼職或者從事經營活動,且不服從職務調整的」「違反規定取得外國國籍或者獲取境外永久居留資格、長期居留許可的」等行為,都被納入政務處分情形,並規定了其適用的政務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