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的小伙小趙談了一場戀愛,期間轉給女友38萬餘元。兩人分手後,小趙為了錢跟前女友對簿公堂,但法院判決時只支持其中的33萬元需要還。這是因為,情侶之間轉帳520元、1314元這類特殊金額和轉帳1000元的性質是不同的。
西湖法院通報了這起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
小趙是在美國念書的大學生,孫姑娘為家住廣東的自由職業者。2017年3月,二人通過網絡相識,交流過程中互生情愫,不久便建立戀愛關係。2018年4月,二人戀愛關係結束。
小趙說,因為2017年時,孫姑娘說自己想創業開店,但是缺少資金,就多次跟他借錢。小趙就通過支付寶、微信、銀行轉帳的方式,陸續借給孫姑娘38萬餘元,都沒有約定借期。
兩人分手3個月後,小趙打電話給孫姑娘,提出要她歸還這些借款。孫姑娘雖然在電話中答應說會還錢的,但一直沒有實際行動。2018年10月23日, 小趙向西湖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孫姑娘償還本金和利息。
庭審中,孫姑娘表示,自己確實收到了小趙轉的38萬餘元。但是她認為,這些錢全部都是兩人在戀愛關係中,小趙基於示愛,對自己作出的贈與行為,並非小趙所謂的民間借貸。
根據小趙提供的證據,法院查明,2017年5月29日至2018年1月10日,小趙共轉帳交付38萬餘元,但其中有4筆轉帳金額的數目特殊。分別是2017年6月9日,小趙轉給孫姑娘13145.21元;2017年8月16日,小趙3次轉帳13145.20元給孫姑娘,合計39435.6元。
法院審理認為,這4筆轉帳金額的數目諧音與情侶之間示愛語言高度一致,且此時雙方確實在戀愛中。就小趙提供的證據,無法證明這4筆錢不是基於示愛作出的贈與。所以對這筆合計5萬餘元的款項,小趙要求孫姑娘歸還的訴請,法院沒有支持。
對於剩餘33萬餘元,法院審理認為,孫姑娘沒能提供有效證據證明,這個款項是他們雙方間其他經濟往來,應認定借款。後法院判決,孫姑娘需要歸還33萬元的借款本金。同時,因雙方未約定利息,所以應視為不支付利息,但孫姑娘要是未在合理期限內返還借款,小趙有權主張自起訴之日起按年利率6%計算利息。
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提醒:戀愛期間,情侶雙方經濟來往比較頻繁且較為隨意,一旦產生經濟糾紛很難認定。為切實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情侶雙方對於大額金錢或貴重財物的處置,都要注意保存可證實真實意思表達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