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範「離婚式減持」就該「認股不認人」

2023-08-07     皮海洲

原標題:規範「離婚式減持」就該「認股不認人」

最近,證監會終於向「離婚式減持」出手了。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以答記者問的方式就上市公司股東離婚分割公司股份有關事宜作出回應,表示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要自覺規範減持行為,不得以離婚、解散清算、分立等任何方式規避減持限制。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大股東、董監高因離婚、法人(或非法人組織)終止、公司分立等形式分配股份的,各方應當持續共同遵守《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管理規則》及交易所相關業務規則中關於股份減持的有關規定。該負責人稱,下一步,證監會將督促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嚴格落實監管要求,發現違法違規的將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證監會規範「離婚式減持」,這是市場期待已久的事情。畢竟多年來「離婚式減持」一直都受到市場的詬病。雖然在大股東及董監高等重要股東的減持中,「離婚式減持」占比不高,但其在市場上的影響卻非常惡劣,嚴重動搖投資者的信心。畢竟這種「離婚式減持」是大股東或董監高在減持問題上不擇手段的一種表現形式。

所謂「離婚式減持」顧名思義就是通過離婚來達到減持的目的。在公司股票上市的情況下,作為公司的大股東及其董監高,因為持有公司的原始股而一夜暴富,通過減持套現就可以將這些帳面上的財富兌現,變成真金白銀掌控在自己的手上,讓自己成為真正意義上的富豪或富人。但作為大股東及董監高的減持是受到《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管理規則》及交易所相關業務規則的約束的。

如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每年通過集中競價、大宗交易、協議轉讓等方式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計劃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應當在首次賣出的15個交易日前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預先披露減持計劃,由證券交易所予以備案;上市公司大股東在3個月內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1%等。

正是基於上述規定的存在,這就使得大股東及董監高的減持行為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抑制,難以儘快套現。尤其是那些發展前景一般的公司,甚至是存在業績變臉可能的公司,公司大股東及董監高更是想趁著股價高企之時儘快套現,將財富握在自己的手上。於是,一些上市公司的大股東及董監高想出各種方法與方式來達到提前減持套現的目的,比如,「離婚式減持」就是上市公司董事長想出的高招,通過與妻子假離婚,將股票分割給妻子一半,由於妻子不是上市公司的董監高,這樣就可以逃避有關大股東及董監高減持規則的約束了。

由於「離婚式減持」通常涉及到的是上市公司董事長及其夫人,因此,這種「離婚式減持」對市場的影響是非常負面的。由於上市公司董事長通常都是公司的第一大股東,對公司未來的發展是最知根知底的。而就是公司的第一號人物,卻不擇手段地選擇「離婚式減持」,這對市場的衝擊是很大的,要麼就是不看好公司未來的發展,要麼就是不看好公司未來股價的走勢,也即認為公司當前的股價偏高了,所以選擇逢高減磅。因此,「離婚式減持」通常意味著公司股價的下跌,投資者的利益因此而受損,投資者的信心也會因此而發生動搖。

因此,規範「離婚式減持」顯然是有必要的。而從證監會的出手來看,明顯堵住了「離婚式減持」的政策性漏洞。「離婚式減持」之所以能夠通暢,是因為離婚後的原董事長夫人就不是董事長的「家人」了,所以就無需受到大股東及董監高減持規則的制約。可見,「離婚式減持」是鑽了政策的漏洞。

而證監會對「離婚式減持」的規範採取的是「認股不認人」的做法,這種做法是值得肯定的。即董事長夫人可以與董事長離婚,不論是真離婚還是假離婚都行,但董事長所持股份的性質不變,其流通是受到限制的,不會因為離婚而發生改變。如此一來,儘管一半的股份可以通過離婚從董事長的手上轉移到原董事長夫人的手上,但股票的受限性質不變,仍然要受到大股東及董監高減持規則的約束。如此一來,「離婚減持」也就行不通了。此舉不僅有利於保護投資者利益,維繫投資者信心,同時也有利於維護家庭的和睦,「假離婚」就沒必要因此而上演了。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62a6305229ee86b51410bf54c2bf5b4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