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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5日,自然資源部、財政部聯合發布《關於制定礦業權出讓收益起始價標準的指導意見》,明確提出,非油氣礦產(不含稀土、放射性礦產)礦業權出讓收益起始價標準主要依據礦業權面積,綜合考慮成礦條件、勘查程度等因素確定。各地在制定標準時應充分考慮促進探礦權出讓市場活躍,降低探礦權取得門檻,不與資源儲量掛鉤。
自然資源部 財政部關於
制定礦業權出讓收益起始價標準的指導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自然資源局、財政局:
依據《財政部 自然資源部 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礦業權出讓收益徵收辦法>的通知》(財綜〔2023〕10號)有關規定,現就制定礦業權出讓收益起始價標準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非油氣礦產(不含稀土、放射性礦產)礦業權出讓收益起始價標準主要依據礦業權面積,綜合考慮成礦條件、勘查程度等因素確定。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可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在附件1的基礎上,對礦業權出讓收益起始價標準(參考值)進行調整,調整幅度不超過10%。具體執行標準報省級人民政府同意後公布實施。標準制定後,原則上不再調整。各地在制定標準時應充分考慮促進探礦權出讓市場活躍,降低探礦權取得門檻,不與資源儲量掛鉤。稀土、放射性礦產礦業權出讓收益起始價標準按附件1執行。
起始價=起始價標準×成礦地質條件調整係數×勘查工作程度調整係數×礦業權面積。
二、油氣礦產礦業權出讓收益起始價標準按附件2執行。
本指導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自然資源部 財政部
2023年 8月 25日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61e17660784147beeb1cccd10fd2a91f.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