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代中政院的沿革與發展

2023-03-02     晴捺生活

原標題:元代中政院的沿革與發展

#歷史開講#

因蒙元政權其自身的政權屬所致,使得蒙元時期存在一批蒙漢二元屬的財政機構,其中,中政院便是作為元代掌管中宮財政事務決策與運行的行政機構,在中宮的封地內履行其財政職能。

中政院的發展淵源

中政院的前身為中御府,大德四年(1300)改為中政院,執掌中宮財賦營造與供給,並番衛之士、湯沐之役等等職權。中國傳統社會時期,中宮財政機構之設,自秦漢以來,歷代皆設有主管中宮財賦營造與供給的官署機構,蒙元政權亦是在結合其自身草原斡耳朵舊制的基礎上而設立,呈現出異於中原漢地政權的民族特色。

元代中政院所掌資產雖為中宮專屬,獨立於元廷國庫之外,但有時這筆資產,也會被利用為解決元廷中央財政赤字的重要財政來源。於元代財政體制與運行模式而言,中政院雖統屬於元代財政體制的範疇,但其卻有一套獨立的財賦徵收機制,是隸屬於中宮位下獨立的財政機構,其執掌中宮位下的財賦徵收。

中政院的人事權雖然歸屬於中書統轄,但中政院的人事調整的實際運行中,其決定權很大程度上在於中宮的抉擇。中政院及其所執掌的財政機構與財賦,成為有元一代中宮參與朝政的重要經濟基礎。

中政院及其下屬財政機構,是元代財政體制下的一個分支,其作為中宮財賦營造與供給的財政機構,主要管理皇后位下的財政機構,以及賦稅徵收,同時又掌管皇后之封地內的相關財政事宜的決策與運行。

中政院的下屬財政機構,主要集中在腹里和江南等地區,如江淮等處財賦總管府、江浙等處財賦總管府等等,執掌中宮位下的財賦徵收與管理。中政院及其下屬財政機構,所掌財賦極為龐大,如《元史》中曾記載:「兩浙財賦隸中政(院)者巨萬計。」此外,在元順帝時期,順帝曾令戶部一次取十萬鹽引入中政院等等,使得中政院能夠暫時掌握數額巨大的財賦。

中政院職掌、沿革及其發揮的職能與職權調整

在中國傳統社會時期,長官中宮財賦的財政管理機構,雖然歷代均有設置,但是蒙元時期朝廷所設立的中政院,及其職掌與發揮的財政職能,卻凸顯出異於中原政權模式的特色。中政院的前身雖是中原政權模式質的中御府,但其卻是源自於蒙古國時期的草原遊牧習俗的斡耳朵之舊制,中政院所發揮的職能及其事務的決策與運行模式,卻呈現出蒙元政權所獨創的蒙漢雜糅特色。

如元人曾言道:「(中政院)前所未有,而各為創製者也。」由此可見,在元人的認知中中政院及其所屬財政管理機構,為蒙元政權所獨創。中政院的前身為中御府,曾於成宗元貞二年(1296)二月開始設立,大德四年(1300)改為中政院,其後中政院日益演變為掌管中宮的財政機構。

據蒙元時期元廷在各項政治、財政制度等方面的建構過程中,大多都保留了草原游牧民族的政權特色,中政院作為重要的皇室財政管理機構,其最早的藍本為蒙古國時期,所施行的斡耳朵之制。有元一代,蒙元皇室成員擁有較多的經濟特權,尤其是皇后、皇太后、皇太子等群體,是其中最具代的特權群體,該群體通過蒙元政權所施行的五戶絲食邑分封制、江南戶鈔、歲賜,以及皇室管理機構所經營產業等途徑,可以獲得大量的財賦收入。

該群體的經濟基礎逐漸增大,並在一定程度上為其參與朝政提供了保障,此現象對整個蒙元朝政都造成了一定的影響。蒙古國時期的皇室管理體系較為混亂,並沒有採取中原政權模式那樣,建立較為統一、完善的宗室管理體制。忽必烈中統建元之後,蒙元政權所設的斡耳朵具體事務的決策與運行,並多由宣徽院負責處理。

蒙元時期,朝廷所設立的每一個斡耳朵,都擁有自己獨立的州縣、民戶以及土地等封地,並設有專門的財政管理機構進行管理。斡耳朵所設置的財政機構,及其所徵收的賦稅收入,統歸於皇室所有,其所獲得的財賦亦由皇室支配,是屬於元廷朝廷財政收入之外皇室成員的收入,獨立於國家財政府庫帑藏,皇室在其封地領域內也具有較為獨立的財權。

從太祖直到憲宗時期,斡耳朵的制度還不成熟,至世祖時,對斡耳朵的管理才逐步完善,其財權也得到了一定限制。如上文中所言,在蒙古國時期,蒙元諸王、貴族等各頭下私屬官府的設置,是比較混亂和零散的,並沒有統一建制與管理模式。忽必烈建元之後,對於皇室投下私屬官府的設立,開始施行正規化與制度化的管理。如元廷設立中政院管理皇后位下封邑的相關財政事宜,並負責其位下的賦稅徵收。

中政院所屬的財政機構甚多,諸如中瑞司、內正司等等,以及掌管中宮位下的怯憐口民匠五千餘戶,其每年征辦錢糧及造作用品,以供皇室的翊正司使用;而管領大都等路打捕民匠等民戶的總管府,主要職掌中宮位下的錢糧造作之事,至元二十六(1287)年設置。管領諸路打捕鷹房民匠等戶總管府,掌管諸路錢糧造作之事,大德三年(1299)建立;而江浙等處財賦都總管府,則主要掌管江南地區被政府籍沒的資產,其每年徵收的賦稅,以供內府儲用等等。

中政院及其下屬機構,負責皇后、皇太后位下的賦稅徵收以及財政事宜的決策與運行。中政院亦成為建元後,中央對中宮位下財政事務決策與運行,進行統一管理的標誌。蒙古國時期,皇室投下私屬官員的設置,主要是由諸投下主自行任命。至元初,中央對於投下私屬官府的官員設置任命等等,開始了施行正規化的管理,即元廷對於投下私屬官府中的達魯花赤以及總管以上官員的任命與升遷、降黜,皆需「俱受御寶聖旨」,也就是要經過中央的任命程序,才能正常赴任。

而對於副總管、同知、提舉等官職,則需要諸王等投下主的令旨,提舉以下的官員都要受到總管府札付。大德七年(1303),朝廷開始對皇后位下的投下官員,實行「投下人員未受朝命,不應之任」的官員管理措施。「諸投下衙門官員雖例從本位下差委,有總管段世賢敬受令旨充本府總管,未經換授,輒於欽受宣命之上畫字。其於禮體未順投下人員未受朝命,不應之任。

行移各省照會相應,具呈照詳,都省咨請依上實行。」由此可見,元代中央對於諸投下私屬的官員,必須經過朝廷的任命才能夠正常任職。中央對於皇室在其位下的財權,開始進行了逐步限制,此途也彰顯出朝廷收財權於中央的舉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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