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羅滔(全球區塊鏈合規聯盟首席合規顧問、泰和泰(北京)律師事務所律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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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7日晚間,FCoin創始人張健發布 "FCoin真相」的公告,FCoin自此確定暴雷。
張健在公告中稱,正在面臨資金儲備無法兌付用戶提現的問題,預計無法兌付規模介於 7000-13000 BTC(價值約 6860 萬-1.27 億美元)之間,已經決定切換賽道重新開始,並用新項目的盈利來補償大家的損失。
公告一經發出在業界引起軒然大波,有關 FCoin 的電報群、 社區和微信社群都炸開了花,擠滿了要找張健維權的散戶,各路維權群如雨後春筍般成立,各路小道消息甚囂塵上,如張健沒有跑路而是承認了債權,成功把一個刑事案件轉變為了民事案件逃避了刑事責任。且不說這種說法並不準確,即使散戶立案成功,能否退贓,退的到多少都要畫一個問號。更何況從事件目前披露的情況看,尚屬民事糾紛,能否立案還有賴於進一步的證據和調查。然而,無論是走民事程序還是刑事程序,對於FCoin的用戶而言,維權都將是一條充滿困難和不確定性的路。
如果FCoin此次事件被認定為民事糾紛,那麼用戶很可能要自吞苦果。根據2013央行發布的《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比特幣的性質被認定為虛擬商品,而2017年9月4日,中國人民銀行、中央網信辦、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工商總局、中國銀監會、中國證監會、中國保監會等部門發布的《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中亦載明:「……代幣發行融資是指融資主體通過代幣的違規發售、流通,向投資者籌集比特幣、比太幣等所謂『虛擬貨幣』,本質上是一種未經批准非法公開融資的行為……代幣發行融資中使用的代幣或『虛擬貨幣』不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各類代幣發行融資活動應當立即停止……本公告發布之日起,任何所謂的代幣融資交易平台不得從事法定貨幣與代幣、『虛擬貨幣』相互之間的兌換業務,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代幣或『虛擬貨幣』,不得為代幣或『虛擬貨幣』提供定價、信息中介等服務……代幣發行融資與交易存在多重風險,包括虛假資產風險、經營失敗風險、投資炒作風險等,投資者須自行承擔投資風險,希望廣大投資者謹防上當受騙……」。
在司法實踐中,法院一般將比特幣視為「特定的虛擬商品」,作為「不合法的物,其交易亦不受法律保護」,如:
那麼,如果走刑事程序,維權散戶是否能獲得理想的賠償呢?
首先,FCoin此次事件是否構成刑事案件取決於多方面的因素。如FCoin幕後的運營主體是在大陸還是海外;FCoin是否在中國大陸進行了與數字貨幣交易相關的經營與宣傳活動;在經營過程中是否使用了類似傳銷的手段;其平台幣FT以及其他上線幣種是否屬於證券化代幣。而對於張健是否需承擔刑事責任和債務賠償責任,還要看其是否為FCoin運營主體的director或是決策人,是否挪用或侵占過該海外主體的資產。如果說 FCoin 自始自終都是以社區和團隊形式存在,並不存在公司實體,那麼最終是誰對資金損失有責任,就由誰來承擔這些債務。
其次,目前法律並沒有把數字資產明確列為受保護的法幣範疇,警察受理一般都會以 P2P 暴雷或者非法集資作為相關參考。而這需要一個龐大的鏈上取證過程,即使有安全公司提供相關的服務,但這個流程涉及交易所、網警等各個方面,一套流程走下來,用戶維權的數字資產可能早已不知所蹤,即便最終立案成功,也很難追回贓款。而且FCoin的註冊地在國外,即便中國警方適用保護主義行使管轄權,跨國取證無疑會使案件的偵破更加困難。
綜上,對於數字貨幣投資者而言,選擇交易所應該慎之又慎,應選擇KYC嚴謹、信用度高的知名交易所,不能為一時的得利而忽視了潛在的風險。而對於交易所而言,也應重新審視自身的監管合規與安全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