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範股東減持行為是提振投資者信心的重要一環

2023-08-25   皮海洲

原標題:規範股東減持行為是提振投資者信心的重要一環

近日,證監會有關負責人就貫徹落實中央政治局會議提出的「要活躍資本市場,提振投資者信心」精神的有關情況接受了媒體採訪。其中提到要完善股份減持制度,加強對違規減持、「繞道式」減持的監管,同時嚴懲違規減持行為。

證監會有關負責人在回答「下一步在完善減持制度、加強減持行為監管方面有何考慮」的問題時表示,下一步,證監會將持續做好減持監管工作。一方面,堅決打擊違規減持行為,及時嚴肅處理超比例減持、未披露減持、規避限制減持等行為,綜合運用行政監管措施、行政處罰、自律措施或者限制交易等多種手段嚴懲違規主體,形成震懾,維護資本市場秩序。另一方面,密切關注市場反映的股東減持問題,認真分析、深入評估,適時研究優化減持規則,進一步規範大股東、董監高等相關方的減持行為,增強制度約束力。

證監會有關負責人的上述回答,顯然是有的放矢,既抓住了問題的癥結,也找到了解決問題的方法。畢竟從提振投資者信心來說,大股東等重要股東的減持問題確實是一個需要正視的問題。由於各方面的原因,目前的股市成了一些大股東等重要股東的提款機,這對投資者的信心是一個嚴重的打擊。所以要提振投資者信心,大股東等重要股東的減持問題是一個繞不過去的「坎」。

證監會開出的兩劑藥方也是對症下藥,抓住了問題的要害。對於違規減持,依法依規查處,這是在現行法律法規之下,最應該也是最正確的做法。當然,要做根本上解決問題,還需要對大股東等重要股東的減持行為從法律法規的層面加以完善,進一步規範股東的減持行為。因此,證監會開出的兩劑藥方顯然是正確的。

關鍵是,對於前者,需要做到從嚴執法,嚴格執法,做到有法必依,對於股東的違規減持行為,發生一起就要查出一起,而不是睜一隻眼閉一隻眼,或者只是釣魚式執法,放任某些股東的違規減持,或者對某些股東的違規減持只是從輕發落。而對於後者,重要的是如何來進一步完善股份減持制度,才能更好地規範股東的減持行為。在這個問題上顯然是見仁見智了。那麼該如何完善大股東等重要股東的股份減持制度呢?本人以為,至少這幾個方面是需要重點加以解決的。

首先是從根本上解決股市淪為大股東提款機的問題。在目前上市公司的股權結構里,控股股東(也即大股東)占據著絕對的控股比例。控股股東不僅一股獨大,嚴重妨礙了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同時也讓股市因此淪為了大股東的提款機。因此,進一步完善股份減持制度,首先就需要規範大股東的持股,除了國家需要絕對控股的公司,其他企業上市,控股股東的持股不得超過公司總股份的三分之一。同時,企業首發上市時,公眾投資者持股占比不得低於公司總股本的50%。這樣就可以從股權結構設計的角度,避免限售股占比太高帶來的套現壓力。

其次是要消除各種不合理的減持行為。比如,「離婚式減持」,這個問題已經得到了證監會的解決。但還有高管的「離職套現」,某些高管為了達到提前套現的目的,不惜離職,以便能夠提前減持,這個問題同樣需要加以解決,解決的原則是「人可以離職,但持股卻不能提前減持」。更重要的是,要嚴禁大股東及董監高等重要股東的「變臉減持」。一方面上市公司業績大幅變臉,另一方面上市公司重要股東卻在源源不斷地減持,這明顯是將投資風險轉嫁給公眾投資者。

其三,將重要股東的減持行為與上市公司給予投資者的回報結合起來。上市公司重要股東的減持金額不得超過上市公司給予投資者的回報。這一規定可以避免企業上市後,重要股東將全部精力都放在減持套現的身上,而對於公司的發展卻絲毫都不關心。根據這一規定,只有發展得好的企業,可以給予投資者豐厚回報的企業,其重要股東才能獲得減持的機會。相反那些虧損企業、業績平庸的企業,其重要股東根本就不能減持股份。

此外,當大股東的持股降到20%時,大股東不得通過二級市場及大宗交易減持股份,而只能通過場下協議轉讓的方式,將持股轉讓給有意向接手公司經營與發展的企業法人,避免大股東「清倉減持」,而將一個空殼留給市場。此舉有利於保護公司股東的利益,有利於公司的持續穩定發展,同時也可以大大減輕大股東減持帶給二級市場的壓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