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學條例 | 如何理解和把握違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規定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規定?

2024-06-11     東南沿海消息通

這是江西省紀委省監委官方微信

一起學條例

43

如何理解和把握違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規定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規定?

《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有任人唯親、排斥異己、封官許願、說情干預、跑官要官、突擊提拔或者調整幹部等違反幹部選拔任用規定行為,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監督執紀工作中理解和把握「違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規定」行為,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一是關於「違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規定」中的「幹部」的界定。依照《幹部人事檔案工作條例》第六條、第四十四條規定,「違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規定」中的「幹部」是指黨政領導幹部、機關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工作人員(工勤人員除外),國有企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以及現役軍官、現役警官、文職幹部、《中國人民解放軍文職人員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管理類文職人員」和第十五條規定的「專業技術類文職人員」。

二是關於「違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規定」的行為表現,主要是指《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第五十九條、《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一百零六條等規定列舉的違規行為。比如,《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第五十九條列舉了幹部選拔任用工作10個方面的紀律要求,包括不准超職數配備、超機構規格提拔領導幹部、超審批權限設置機構配備幹部,或者違反規定擅自設置職務名稱、提高幹部職務職級待遇;不准採取不正當手段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職務、提高職級待遇;不准違反規定程序動議、推薦、考察、討論決定任免幹部,或者由主要領導成員個人決定任免幹部;不准私自泄露研判、動議、民主推薦、民主測評、考察、醞釀、討論決定幹部等有關情況;不准在幹部考察工作中隱瞞或者歪曲事實真相;不准在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組織考察和選舉中搞拉票、助選等非組織活動;不准利用職務便利私自干預下級或者原任職地區、系統和單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不准在機構變動,主要領導成員即將達到任職年齡界限、退休年齡界限或者已經明確即將離任時,突擊提拔、調整幹部;不准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親、排斥異己、封官許願,拉幫結派、搞團團伙伙,營私舞弊;不准篡改、偽造幹部人事檔案,或者在幹部身份、年齡、工齡、黨齡、學歷、經歷等方面弄虛作假。

三是關於跑官要官與黨員幹部毛遂自薦的區分。從字面意思上看,自薦和跑官要官很相似,自薦者想獲得更好的職位,也像是一種「跑官要官」,其實自薦突出的是一個「薦」字,而跑官要官突出的是「跑和要」,二者區別主要表現在4個方面:第一是道路不同。自薦往往是走正常的組織程序,向黨組織逐級提出申請;而跑官要官則經常是越級,直接找某一個領導索要。自薦走的是大門、正道,是光明正大、堂堂正正的,是不怕外人知曉的;而跑官要官走的卻是後門、邪道,是偷偷摸摸、鬼鬼祟祟的,是見不得人的、是見不得「光」的地下交易。自薦往往是一次提出,長久耐心等待;而跑官要官則是經常跑,經常要,似乎有種不達目的永不罷休的態度。第二是「敲門磚」不同。自薦的「敲門磚」是自己以往的工作成績和在工作中所表現出來的個人的能力和素質,以及自己今後能在自薦崗位的發展前景和能作出的貢獻,是兩手空空、光明磊落地向上級提出申請;跑官要官依靠的是跑門子、託人情、拉關係,不擇手段,向領導講困難、提要求、提條件,甚至以耍賴的方式向領導索要。第三是目標不同。自薦瞄準的是某一個自己有特長並且有能力干好,能為黨和人民多做貢獻的職位;而跑官要官盯準的往往不是某一個職位,而是相應的級別和權力,有的甚至是只要提升級別,什麼職位都無所謂,都能接受。第四是失敗後表現不同。自薦者不管能不能得到提拔重用,仍會樂觀面對工作面對生活,仍會積極努力地工作;而跑官要官者如果一旦要官失敗,就會死氣沉沉,消極怠工,甚至撂挑子,更有甚者就此走上「不提拔就貪腐」的道路。可見,自薦的前提是有機遇、有才能、有理想,出發點是為國效勞、為民出力,形式是光明磊落、大大方方;而跑官要官是選人用人問題上的一種不正之風,敗壞了黨風、腐蝕了幹部、破壞了制度,其危害性顯而易見。

四是關於「違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規定」行為與《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項關於「擅自超出『三定』規定範圍調整職責、設置機構、核定領導職數和配備人員」行為的區分。超職數、超規格配備領導幹部的,違反了《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應當依照《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追究黨紀責任;而《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項關於「擅自超出『三定』規定範圍調整職責、設置機構、核定領導職數和配備人員」行為則重點在於擅自超出「三定」規定範圍核定領導職數和人員編制,不涉及具體的領導職務選拔任用,而涉及具體的領導職務選拔任用的則應當依照《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追究黨紀責任。

五是關於「違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規定」行為與《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六條第一款關於「在幹部、職工的錄用、考核、職務職級晉升、職稱評聘、榮譽表彰,授予學術稱號和徵兵、安置退役軍人等工作中,隱瞞、歪曲事實真相,或者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違反有關規定為本人或者其他人謀取利益」行為的區分。兩者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3個方面:第一是前者限定在幹部選拔任用方面;而後者則還包括錄用、考核、職稱評聘、榮譽表彰,授予學術稱號和徵兵、安置退役軍人等工作。第二是前者適用的人員範圍限定於幹部;而後者涉及人員範圍則不限於幹部,還包括職工的「錄用、考核、職務職級晉升、職稱評聘、榮譽表彰,授予學術稱號和徵兵、安置退役軍人等工作」。第三是前者主要表現在幹部選拔任用方面違反《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第五十九條等黨內法規的具體規定;而後者則還包括在幹部選拔任用方面違反《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第二條關於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幹部的原則等宏觀規定。

六是關於買官賣官行為的認定。買官賣官是嚴重違反幹部選拔任用規定的行為,敗壞了選人用人風氣,破壞了所在單位、所在地區的政治生態,鑒於同時涉及行賄受賄,應當依照《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四條第一款和《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九條(未達到追訴標準的相應適用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數錯並處,追究其黨紀責任,這是禁止重複評價處理規則的唯一一個例外。如黨員幹部利用職權插手干預招投標、插手干預司法活動等,並同時收受賄賂的,直接依照《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九條(未達到追訴標準的相應適用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追究其黨紀責任,不再將其利用職權插手干預招投標、插手干預司法活動等行為另行認定並相應依照《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二條等規定追究其黨紀責任。

來源:《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百問百答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55ade57292f8d3617005bdc5202367b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