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銀行網際網路貸款辦法過渡期延長一年,去年末銀行網際網路貸款餘額5.75萬億

2022-07-16     華道視界

原標題:商業銀行網際網路貸款辦法過渡期延長一年,去年末銀行網際網路貸款餘額5.75萬億

圖片來源:網絡

7月15日,針對網際網路貸款業務,銀保監會發布《關於加強商業銀行網際網路貸款業務管理提升金融服務質效的通知》(簡稱《通知》),對銀行網際網路貸款業務提出六大方面的要求:提升金融服務質效、履行貸款管理主體責任、強化信息數據管理、加強貸款資金管理、規範合作業務管理、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

2020年7月,被稱為「史上最嚴」的《商業銀行網際網路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簡稱《辦法》)開始實施,按照「新老劃斷」原則設置過渡期,過渡期為《辦法》實施之日起2年,即2022年7月。隨後,為推動《辦法》實施,進一步規範網際網路貸款業務行為,2021年2月,銀保監會又發布《關於進一步規範商業銀行網際網路貸款業務的通知》(簡稱《網際網路貸款通知》)。

銀保監會指出,在《辦法》、《網際網路貸款通知》發布實施後,商業銀行穩妥推進網際網路貸款業務整改,業務流程逐步優化、風控能力有所增強;與此同時,在監管部門督導下,有關平台企業參與的合作貸款業務也有序規範。然而,商業銀行仍存在履行貸款主體責任不到位,授信審批、貸款發放、資金監測等核心風控環節過度依賴合作機構等問題,與監管要求尚有一定差距,不利於業務持續發展。

《通知》延續《辦法》和《網際網路貸款通知》一以貫之的監管原則,統籌發展和安全,對商業銀行提出如下要求:一是履行貸款管理主體責任,提高網際網路貸款風險管控能力,防範貸款管理「空心化」。二是完整準確獲取身份驗證、貸前調查、風險評估和貸後管理所需要的信息數據,並採取有效措施核實其真實性。三是主動加強貸款資金管理,有效監測資金用途,確保貸款資金安全,防範合作機構截留、挪用。四是分類別簽訂合作協議並明確各方權責,不得在貸款出資協議中混同其他服務約定。對存在違規行為的合作機構,限制或者拒絕合作。五是切實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充分披露各類信息,嚴禁不當催收等行為。此外,還應加強對合作機構營銷宣傳行為的合規管理。

7月15日,銀保監會發布的《通知》稱,商業銀行網際網路貸款存量業務過渡期至2023年6月30日。過渡期內,商業銀行網際網路貸款新增業務應當符合《辦法》《網際網路貸款通知》和本通知要求。信託公司、消費金融公司、汽車金融公司開展網際網路貸款業務,參照執行。

對此,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近兩年,疫情反覆和經濟環境等因素,對商業銀行網際網路貸款業務整改進程造成一定影響。從目前掌握的情況看,部分商業銀行的網際網路貸款業務特別是合作貸款業務,面臨到期合規的壓力。並且,《通知》又針對自主風控提出有關具體監管要求。

為審慎推進整改、創造更好條件,避免因業務停辦產生收縮效應,影響小微企業和居民融資需求,有必要對過渡期作出統籌安排。結合上述情況,綜合考慮商業銀行與合作機構整改進度、業務連續性以及與徵信規定銜接等因素,《通知》按照「新老劃斷」的原則設置了過渡期,與《徵信業務管理辦法》保持一致,即自發布之日起至2023年6月30日;《辦法》過渡期也一併延長至2023年6月30日,以確保網際網路貸款業務對實體經濟支持力度不減。

據統計,截至2021年末,銀行業金融機構網際網路貸款餘額5.75萬億元,同比增長21.8%。其中用於生產經營的個人網際網路貸款和企業流動資金網際網路貸款同比分別增長68.1%、46.3%。

關於加強商業銀行網際網路貸款業務管理提升金融服務質效的通知

各銀保監局,各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外資銀行、直銷銀行:

《商業銀行網際網路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20年第9號,以下簡稱《辦法》)、《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商業銀行網際網路貸款業務的通知》(銀保監辦發〔2021〕24號,以下簡稱《網際網路貸款通知》)發布以來,商業銀行網際網路貸款業務發展平穩,在服務中小微企業融資和居民消費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為加強業務監管,提升服務質效,防範金融風險,進一步明確細化商業銀行貸款管理和自主風控要求,規範合作行為,促進平台經濟規範健康發展,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提升金融服務質效。商業銀行應當在統籌經營管理規劃基礎上,穩妥推進數字化轉型,立足自身定位精準研發網際網路貸款產品,增加和完善產品供給,提高貸款響應率,優化貸款流程,充分發揮網際網路貸款在助力市場主體紓困、降低企業綜合融資成本、加強新市民金融服務、優化消費重點領域金融支持等方面的積極作用。

二、履行貸款管理主體責任。商業銀行應當提高網際網路貸款風險管控能力,獨立有效開展身份驗證、授信審批和合同簽訂,嚴格履行貸款調查、風險評估、授信管理、貸款資金監測等主體責任,嚴格落實金融管理部門對徵信、支付和反洗錢等方面的要求,防範貸款管理「空心化」。網際網路貸款涉及與合作機構開展營銷獲客、支付結算、信息科技等合作的,商業銀行應當加強核心風控環節管理,不得因業務合作降低風險管控標準。

三、強化信息數據管理。商業銀行應當嚴格執行民法典、個人信息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完整準確獲取身份驗證、貸前調查、風險評估和貸後管理所需要的信息數據,並採取有效措施核實其真實性,在數據使用、加工、保管等方面加強對借款人信息的保護。商業銀行與合作機構簽訂的書面協議,應當明確約定相關信息報送的具體要求。在與提供和處理個人信息的機構合作時,商業銀行應當切實做好合作機構安全評估工作,評估內容包括但不限於個人信息保護合規制度體系、監督機制、處理信息規範、安全防護措施等。

四、加強貸款資金管理。貸款資金髮放、本息回收代扣、止付等關鍵環節由銀行自主決策,指令由銀行發起。採用自主支付的,資金應直接發放至借款人銀行帳戶;採用受託支付的,商業銀行應當履行受託支付責任,將貸款資金最終支付給符合借款人合同約定用途的交易對象。商業銀行應當自主完整保留貸款資金髮放、本息回收等帳戶流水信息,主動加強貸款資金管理,並採取有效措施對貸款用途進行監測,確保貸款資金安全,防範合作機構截留、彙集、挪用。

五、規範合作業務管理。商業銀行應當規範與第三方機構網際網路貸款合作業務,對共同出資、信息科技合作等業務分類別簽訂合作協議並明確各方權責,不得在貸款出資協議中摻雜混合其他服務約定。商業銀行應當充分發揮助力普惠金融的積極作用,定期評估合作發放網際網路貸款的綜合融資成本。合作機構及其關聯方違法違規歸集貸款資金、設定不公平不合理合作條件、未依法依規提供貸款管理必要信息、服務收費質價不符,或違反網際網路貸款其他規定的,商業銀行應當限制或者拒絕合作。

六、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商業銀行應當將消費者權益保護嵌入到業務全流程,向借款人如實充分披露貸款主體、實際年利率、年化綜合資金成本等信息,嚴禁強制捆綁銷售、不當催收、濫用個人信息等行為。應當加強對合作機構營銷宣傳行為的合規管理,並在合作協議中明確約定相關禁止性行為。

七、外國銀行分行、信託公司、消費金融公司、汽車金融公司開展網際網路貸款業務,參照執行《辦法》《網際網路貸款通知》和本通知要求,銀保監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八、商業銀行網際網路貸款存量業務過渡期至2023年6月30日。過渡期內,商業銀行網際網路貸款新增業務應當符合《辦法》《網際網路貸款通知》和本通知要求。

文章來源:WEMONEY研究室

作者:劉雙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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