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推動再生金屬產業高質量發展,規範再生銅及銅合金原料、再生鋁及鋁合金原料(以下簡稱再生銅鋁原料)的進口管理,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符合附表 要求的再生銅鋁原料不屬於固體廢物,可自由進口。附表中不同種類的再生銅鋁原料不允許混裝,報關時同一報關單下不允許申報不同種類的再生銅鋁原料;不同類別的散裝再生銅鋁原料不允許混裝,當不同類別的再生銅鋁原料有獨立包裝時可以混裝,但應分類放置。
三、除放射性污染檢驗應符合海關專門檢驗要求外,再生銅鋁原料的檢驗首先採用感官檢驗,當不能確定是否符合附表指標要求時按照海關行業技術規範或國家標準GB/T 38470、GB/T 38471、GB/T 38472、GB/T 40382、GB/T 40386的相應檢驗方法進行檢驗。
四、進口的再生銅鋁原料應符合本公告要求。海關發現進口再生銅鋁原料疑似固體廢物的,可以委託專業機構開展屬性鑑別,並根據鑑別結論依法管理。
五、本公告自2024年11月15日起實施,《關於規範再生黃銅原料、再生銅原料和再生鑄造鋁合金原料進口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生態環境部 海關總署 商務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3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生態環境部
海關總署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
商務部
市場監管總局
2024年10月21日
出品 | 中國(廣西)自由貿易試驗區
欽州港片區協調指導局
來源 | 生態環境部網站
排版 | 賴傑昌
校對 | 黃海志 蘇元媛
審核 | 勞干瓊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484ca180afc6e082cd561ed501024f1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