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限制補償金的標準具體是什麼

2023-12-07   法妞問答

原標題:競業限制補償金的標準具體是什麼

公司為了保證員工不泄露商業秘密,管住員工的嘴,在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裡面會有針對競業限制協議的內容,一旦違反了競業限制內容就需要支付違約金或得到補償等。那麼,競業限制的補償標準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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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限制補償金的標準具體是什麼

律師解答:

競業協議一般指競業禁止協議。競業禁止是指根據法律規定或用人單位通過勞動合同和保密協議禁止勞動者在本單位任職期間同時兼職於與其所在單位有業務競爭的單位,或禁止他們在原單位離職後一段時間內從業於與原單位有業務競爭的單位,包括勞動者自行創建的與原單位業務範圍相同的企業。

競業禁止協議補償金的標準,由當事人自行約定,未約定的或無法協商一致的,按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支付,如果月平均工資的30%低於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律師補充:

競業禁止協議無效條件如下:

1、協議主體錯誤簽訂競業禁止協議的企業一方,應是擁有商業秘密的權利人,即必須要有商業秘密的存在,這是實行競業禁止的一個非常重要的前提條件。並且協議的另一方必須是符合競業禁止適用條件的人員,如果不滿足協議簽訂的主體條件很可能導致協議無效;

2、超過競業禁止的期限,競業禁止協議的禁止期限不得超過兩年。也就是說,如果雙方在協議中約定的期限超過兩年,則超出部分應當認定為無效;

3、不給勞動者補償用人單位讓勞動者簽訂競業禁止協議,就必須給予勞動者相應的補償。如果該競業禁止協議未約定補償數額或者給付標準,允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就此事項協商,如果用人單位不同意給付補償金,則該協議不對勞動者產生效力。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趙明律師簡介

華自2001年執業至今二十餘年,代理案件超千宗,客戶滿意度九成以上。兢兢業業,努力認真。受人之託,忠人之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