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拳」行動!多地銷售改裝電動自行車商家被罰

2024-06-11     環球時報

本文轉自【中國消費者報】;

近期,上海、北京、福建等地市場監管部門發布多批「鐵拳」行動典型案例,記者梳理髮現,其中涉及多起銷售不合格電動自行車案,最高被罰5萬元。

上海

阿兵電動自行車經營部

銷售不合格電動自行車被罰

前期,上海市普陀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阿兵電動自行車經營部銷售的電動自行車進行抽檢。檢驗報告顯示,當事人銷售的「賽鴿牌」電動自行車(型號:TDT955Z,製造年月:2023年6月)後燈照明亮度值不符合GB/T 31887.1—2019規定電氣裝置中導線布線安裝以及短路保護不符合GB 17761—2018《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範》規定,被判檢驗結果不合格。經查,當事人以1004元/輛的單價進貨不合格批次電動自行車共計6輛,以1399/輛的價格售出5輛、庫存備樣1輛。當事人銷售不合格批次的電動自行車貨值金額8394元、違法所得1905.74元。案發後,當事人對已售的涉案產品進行召回,並由生產廠商更換尾燈、導線夾及充電線路保護裝置。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產品質量法》相關規定,普陀區市場監管局依法責令當事人停止銷售涉案批次產品,並作出沒收不合格電動自行車1輛、罰款8394元、沒收違法所得1905.74元的行政處罰。

北京

北京創博宏安電動車銷售有限公司

從事電動自行車經營性改裝

被罰款5萬元

2023年10月7日,北京市石景山區市場監管局對北京創博宏安電動車銷售有限公司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兩台型號為TDR75Z的電動自行車有兩個電池倉,分別位於腳踏板和座位下。經檢驗,上述電動自行車尺寸限值、充電器與蓄電池(蓄電池防篡改)不符合GB17761-2018《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範》標準,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北京市非機動車管理條例》有關規定。2024年1月11日,北京市石景山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

江西

瑞昌市徐寧車業有限公司

自行改裝電動自行車導致車輛不合格

被罰沒1.51萬元

2023年11月,瑞昌市市場監管局對瑞昌市徐寧車業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並對其銷售的TDT3201—1Z型電動自行車進行隨機抽樣檢驗。經檢驗,上述電動車鞍座長度、整車質量、蓄電池不符合國家標準,被判定為不合格產品。經查,當事人從廠家購進此款電動自行車後,自行進行了改裝,導致該批貨值1.5萬元的電動自行車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但執法人員告知檢驗結果後,當事人在門店張貼電動自行車召回公告,主動消除危害後果。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產品質量法》相關規定。3月,瑞昌市市場監管局依法作出罰沒合計1.51萬元的行政處罰。

福建

東風摩托車行

改裝銷售電動自行車

被罰款1.2萬元

3月21日,龍岩市新羅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東風摩托車行的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涉嫌銷售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的電動自行車,遂於當日對其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於3月8日從龍岩市某摩托車貿易有限公司購進了2輛TDT22513-3Z「小刀」牌電動自行車後,進行改裝,把出廠標配的單人鞍座改為雙人鞍座,加長到580毫米,涉案車輛的質量均超出出廠標註的55千克,不符合《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範國家標準》。涉案電動自行車貨值金額0.80萬元,因尚未銷售,無違法所得。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產品質量法》相關規定。5月14日,新羅區市場監管局依法責令當事人停止銷售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的電動自行車,沒收2輛涉案自行車,罰款1.2萬元。

福建旅友汽車服務有限公司

銷售不合格電動自行車

被罰款4.4萬元

2023年9月6日,平潭綜合實驗區市場監管局根據公安機關的線索移送函,依法對福建旅友汽車服務有限公司的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發現有44輛電動自行車和車輛對應的《非機動車行駛證》登記時的車輛照片不一致,當事人涉嫌將不合格的電動自行車用於租賃。經查,當事人於2023年3月開始,從某電動自行車店陸續購進涉案電動自行車,貨值金額4.4萬元,並由該電動自行車店負責上牌和改裝(另案處理)。根據福建省產品質量檢驗研究院檢驗結果,送檢的44輛電動自行車均不符合GB17761-2018標準要求,屬於不合格產品。截至案發,當事人共獲利0.6萬元。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產品質量法》相關規定。2月2日,平潭綜合實驗區市場監管局依法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將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的電動自行車用於租賃的違法行為,沒收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的電動自行車44輛,沒收違法所得0.6萬元,罰款4.4萬元。

廣西

一電動車商行

經營不合格電動自行車

被罰款

2023年9月5日,廣西柳州市融安縣市場監管局在檢查中發現,一電動車商行銷售的6輛無電池的「愛瑪」牌電動自行車疑似有外設蓄電池托架。經查,其中3輛電動自行車「蓄電池防篡改」項目均不合格。

依據《標準化法》規定,融安縣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經營不符合《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範》規定的電動自行車的行為,依法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並作出沒收電動自行車和罰款的行政處罰。

記者/劉浩、賈珺、朱海、張文章、顧艷偉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43d8f0188f81f1dccd5c60c9fd763fba.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