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證明債務人財產轉移的證據有證人的證言、銀行的交易記錄、視頻音頻資料、交易的單據等,只要是債務人在債權債務存在的期間內將自己的財產交給他人的,無論是低價還是無償,只要存在逃避履行債務的可能的,就可以算作是債務人在進行財產轉移。
一、什麼證據可以證明債務人財產轉移?
1、存摺證據,記下其開戶行,無論其將款轉入何方,都不會有太大影響,可以申請法院查詢轉帳記錄,法庭上讓其說明存款去向和用途,審核其轉款必要性;
2、對於一方私自轉移個人存款的情況,則建議另一方要知道對方的身份證號,並在平時注意搜集對方的存摺線索,牢記開戶行,以後可以通過查詢方式查詢對方的轉帳記錄,這樣無論對方將款轉至何處以及何時轉移,均可以查清;
3、其收入狀況的證據,必要時律師出面調查,如果對方有很高的收入,但又不見存款,法庭上責令其說明收入開支,審查開支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4、對於低價出售財產和利用關聯企業惡意負債的,可以主張其行為無效。
5、對於製作虛假債務的:與債權人對質,詢問細節問題,列出提問提綱,審查債務形成時間,必要時做筆跡鑑定,審查債務用途和必要性等等。
二、債務人惡意轉移財產怎麼辦?
我國《合同法》第74條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撤銷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根據這項規定,撤銷權的構成要件為:
1、須以債務人所為的有害於債權人的行為作為撤銷權的對象;
2、須以財產行為為撤銷標的;
3、須有害於債權人的債權;
4、對債務人以有償方式處分其財產時,必須在債務人與受益人都具有惡意時,債權人方可行使其撤銷權。
我國的《合同法》第75條規定:「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在自己取證困難的情況下,可以在法院規定的取證期限之前,提前7天向法院申請法院取證。比如對於股票來說,可以去查其操盤記錄,如果股票已經不在其名下,可以要求其說出轉移到了什麼地方和原因。如果是慢慢合理轉讓並且其所得用於了家庭開支,則屬正常。如果是離婚前不久才轉走,則屬於惡意轉移,法院會給予追究。
虛構的債務是不真實存在的債務,根據我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為無效:
(一)為逃避債務而隱匿、轉移財產的;
(二)虛構債務或者承認不真實的債務的。但是債務是否是虛構的需要證據證明。
一般來說,在債權債務關係中,債權人如果認為債務人存在惡意轉移財產的行為,在法院進行起訴時,必須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即要相應的、足夠的證據證明,例如債務人的存摺情況、交易記錄,都可能證明。在證明債務人轉移財產後,不履行到期債務的,債權人在掌握證據後,可以起訴請求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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