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近一兩年來,針對農村集體土地上房屋的違建排查整治始終保持高潮從未間斷,類似的「純拆違」糾紛也頻頻發生。
一些農民朋友認為,自家的房屋雖然未辦理過任何規劃許可、不動產權登記,但確實是十多年前建在集體建設用地上的,不存在違法占地行為,而且當初是有村委會開會批准的土地租賃協議的,多年間也一直在按約定給村裡交費。
那麼,這交過費、開過會的房子怎麼還能被鄉鎮街道來人說成是違建呢?面對這種住了好多年都沒違,一夜之間突然就「違」了的情形,當事人該怎麼辦呢?
開篇提及的這一場景是在明律師在日前的現場諮詢中碰到的真實案例。
當事人一家租住的院落以前是村大隊用於修車的場地,並非農用地。且院落內本就有一圈兒低矮的平房,建造年代或能追溯到知青返鄉那會兒。
後來,這家人與村委會簽訂了土地租賃協議,約定租期至2027年,協議經過了當時村民會議的討論和批准。2009年,當事人一家在院落內新建了兩棟二層房屋,新建面積近700平方米,新房老房加在一起大約有近千平方米。
然而天有不測風雲,日前當地鎮政府下設的「拆違辦」突然找上門來,稱院落內的房屋都沒有任何手續,屬於違法建設。要求這家人儘快配合村裡簽訂自行拆除違法建設的協議,接受每平方米150元的拆違「補償」,否則就要走限期拆除的程序,「補償」也會分文沒有。
這一家人一下子就emo了:自家的房屋是在當年簽有協議的土地上建的,這麼多年了也沒人說是違建,還多次給村裡付費,怎麼幾句話就變成違建了呢?
其中一位當事人向律師表示,自己本來一天只抽一包煙,這事兒一出,一天得抽一包半了。
這家人的遭遇顯然非常具有典型性,在諮詢中可謂比比皆是。在明律師要提示農民朋友們以下3點:
1.開過村民會議、村委會同意過,不能成為房屋系合法建築的依據
集體土地是村集體所有的沒錯,但占地建房行為是否合法,可不是這地的所有者能說了算的,而是必須依據國家的法律來嚴格判定。
舉個不那麼恰當的例子:所謂「小產權房」哪個不是經由村委會甚至鄉鎮政府同意的?到頭來不還是辦不下來產權證,也不能正常入市交易麼。合法建房,必須符合《城鄉規劃法》和屬地「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管理辦法」等的規定,村裡同意只是其中的一個環節,但絕不是全部。
在《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訂後,合法建房至少要經過鄉鎮街道的批准,村裡的級別不夠,批准不了這個事。
2.給村裡交過費,也不能成為房屋系合法建築的依據
交過各種名義的使用費、罰款,都不能說明你隨後的建房行為就是合法的。說句不好聽的,很多村裡收的費用本身就沒有什麼法律依據,細究起來就是「亂收費」。
最簡單的道理:村委會對於私搭亂建行為可是負有發現、勸阻和上報的職責的。怎麼收了人家錢了就全當沒看見,任由房屋在沒有任何審批的情況下就這樣蓋起來了呢?
一句話,農村的占地建房不是當事人和村委會你情我願,一個願打一個願挨就能去搞的。往根兒上說,鄉村莊規劃、國土空間規劃是很嚴肅的大事,不可能被私下裡拿來做利益交換。
3.是否違建不是誰拿嘴說的,而是要經法定程序調查確認並最終給出行政決定進行處置的
有人上門來「警告」「溝通」,這只是開始,但還不能說涉案房屋就一定是違法建設。違建與否,是要鎮政府聯合縣級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村委會進行調查取證後,依據《城鄉規劃法》《行政強製法》的規定來認定處置的。
故此,在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或者相關處罰的告知尚未作出前,當事人要爭取搶在前面,儘早諮詢專業律師,及時固定室內物品、裝飾裝修等的證據,未雨綢繆做好一系列的準備工作。
這樣,鄉鎮街道依照法定程序的下一步舉動就會在當事人的掌握之中,相關的複議、訴訟、要求聽證等程序都可以在有準備的前提下走得精準有力。
來個人也沒穿執法服裝也沒出示證件就讓搬家拆房,當事人可不能稀里糊塗就去簽什麼150元一平米的協議,而是要多掂量一下自己能不能承受這樣巨大的損失,是不是要尋求法律途徑的權利救濟了。
這次諮詢中,有一幕場景讓在明律師印象深刻:當事人一家將一輩子的打拚都投入到了房屋上,如今只能去買品相受損嚴重甚至畸形的便宜西紅柿吃,這一兜子西紅柿看後的確令人動容。我們也衷心希望大家都能從別人的故事裡汲取教訓,不再讓自己的房屋處於長期無證的狀態下,讓自己能在自建的房屋裡睡上一個又一個踏踏實實的安穩覺。(王小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