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農村婦女合法權益提供有力支撐——專家解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

2024-06-28     東南沿海消息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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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8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表決通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該法高度重視農村婦女合法權益保障。中國婦女報全媒體記者採訪了多位專家,解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將對保障農村婦女合法權益產生的積極影響。

確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不得違反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的核心問題。

中國婚姻家庭研究會副會長、中國法學會婚姻家庭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李明舜告訴記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全面貫徹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以維護廣大農民群眾的根本利益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在總結吸收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實踐經驗的基礎上,確定了成員資格統一明確的標準,而且這一標準充分體現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固有性、法定性和平等性,為保障農村婦女合法權益提供了有力支撐。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規定,國家保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李明舜說:「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是固有的,包括婦女在內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是由我國社會主義經濟制度決定的,是社會主義制度下人民群眾當家作主的具體體現。」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規定,戶籍在或者曾經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並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形成穩定的權利義務關係,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所有的土地等財產為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固有性決定了其認定標準必須由國家法律確定,不是任何組織和個人決定的。這一規定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明確了統一的標準,體現著保護包括婦女在內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合法權益的國家意志。」李明舜說。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規定,「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戶無男性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李明舜認為,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平等性角度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認定必須落實男女平等的憲法要求,保障和維護婦女享有的平等的主體資格和合法權益。

在李明舜看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大大強化了保障農村婦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的內容,解決了農村婦女權益保障領域的痛點難點問題,有利於實現婦女事業與經濟社會同步發展,有利於提高廣大農村婦女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有效防止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兩頭空」問題

「擁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是享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的前提。」全國婦聯婦女研究所研究員張永英說,受「從夫居」的傳統婚居模式及「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等傳統觀念的影響,農村婦女往往會因為婚姻狀況變動導致居住地變動,進而導致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受到影響。

張永英介紹,全國婦聯長期關注維護農村婦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及相關權益,利用代表婦女參與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各種渠道和協商機制,積極參與相關法律政策的制定和修改,多次梳理總結實踐中農村婦女權益受侵害的突出問題,提交關於落實男女平等基本國策、保障農村婦女平等獲得成員身份、享有合法權益的意見建議。農業農村部高度重視農村婦女權益保護,在關於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重要文件中強化保護婦女權益制度措施。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制定過程中,全國人大將其上升為法律,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不因離婚、喪偶等原因而喪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結婚,未取得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的,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得取消其成員身份。從源頭上為防止農村婦女因婚姻狀況變動權益受到侵害提供了明確法律依據,而且該條款使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而非「婦女」的概念,使入贅女婿等受到同樣的保護。「期待此部法律的實施成為解決出嫁女權益『兩頭空』問題的治本之策。」張永英說。

有力保障農村婦女參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決策管理

保障婦女參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決策管理,是確保農村婦女平等享有成員資格和權益的重要方面。

按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的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代表大會應當「有適當數量的婦女代表」。「這為農村婦女參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決策管理、更好地維護其成員權益提供了堅實法律保障。」張永英說。

張永英進一步解釋,農村婦女占農村勞動力的65%以上,是推進鄉村振興的主力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發展壯大農村新型集體經濟、促進共同富裕的重要主體,是實現鄉村善治的重要力量,是鞏固黨在農村執政根基的重要保障。一定比例的婦女參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決策管理,不僅有利於促進農村婦女在全面推進鄉村振興中充分發揮作用,也有利於推動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決策中貫徹男女平等原則,更好維護廣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合法權益。

「希望本法實施過程中,相關部門將此條款的實施情況作為監督評估重點,切實保障廣大農村婦女參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決策管理權利的實現。」張永英說。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增設了公益訴訟條款,規定:確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時侵害婦女合法權益,導致社會公共利益受損的,檢察機關可以發出檢察建議或者依法提起公益訴訟。

農業農村部農村經濟研究中心研究員楊麗認為,這為檢察機關開展婦女權益保障領域公益訴訟提供了直接法律依據,是繼2022年新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增設公益訴訟條款後,再次明確和強調了這種新型司法途徑和有效手段,並且更為具體和更有針對性地規定了公益訴訟的監督情形和案件範圍。相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通過實施後,公益訴訟在保護婦女的集體成員身份方面將會發揮更大的作用。

來源:中國婦女報

編輯:周宇蘭

審核:徐景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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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30700b59c4405a65a04ccfcec249912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