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五台山文化景觀保護條例》將於今年6月26日起施行

2024-05-31     搜狐城市-忻州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二十四號)

《山西省五台山文化景觀保護條例》已由山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於2024年5月30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4年6月26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4年5月30日

山西省五台山文化景觀保護條例

(2024年5月30日山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列入《世界遺產名錄》的五台山文化景觀保護,促進優秀傳統文化傳承,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風景名勝區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五台山文化景觀的保護和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五台山文化景觀保護應當堅持科學規劃、保護為主、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則,維護自然地貌與優秀傳統文化的有機融合,確保文化景觀的真實性、完整性、協調性和延續性。

第四條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五台山文化景觀保護工作的組織領導,研究解決相關重大問題。

忻州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五台山文化景觀保護協調機制,落實省人民政府相關決策部署,制定保護措施。

五台縣人民政府、繁峙縣人民政府、五台山風景名勝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五台山管委會)按照各自職責,負責五台山文化景觀保護的具體工作。

第五條省人民政府、忻州市人民政府、五台縣人民政府、繁峙縣人民政府應當將五台山文化景觀保護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並將五台山文化景觀保護和管理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六條省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忻州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五台縣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繁峙縣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負責五台山文化景觀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林業和草原、宗教事務、公安等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五台山文化景觀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佛光寺保護管理機構,開展保護、利用、管理等相關工作。

第七條廣播、電視、報刊、網際網路等媒體應當加強五台山文化景觀保護的公益宣傳,普及相關知識,傳承優秀傳統文化,增強公眾的保護意識。

每年六月第二周為五台山文化景觀保護宣傳周。

第八條鼓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通過捐贈、投資、設立公益性基金、提供技術、宣傳諮詢、志願服務等方式,為五台山文化景觀的保護、修繕、展示、研究、交流和傳承等活動提供支持。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勸阻、舉報破壞五台山文化景觀的行為。

第九條對五台山文化景觀保護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十條省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五台山文化景觀保護規劃,按照有關規定報國家文物主管部門審定後公布,並組織實施。

五台山文化景觀保護規劃應當根據世界遺產的保護要求,劃定保護區劃,明確保護標準和重點,制定保護和管理措施,處理好保護與發展的關係。

第十一條五台縣人民政府、繁峙縣人民政府、五台山管委會應當按照規劃確定的保護區劃標明界區,設立界碑,作出標誌說明,在醒目位置設置世界遺產標識。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損毀界碑、標誌和標識。

第十二條禁止在五台山文化景觀保護範圍內從事危害五台山文化景觀安全或者影響環境風貌的建設活動。

忻州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五台山文化景觀保護規劃和生態環境保護的要求,組織五台縣人民政府、繁峙縣人民政府、五台山管委會和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林業和草原、水行政、生態環境等有關部門,制定建設項目准入負面清單。

第十三條五台山文化景觀保護範圍內從事道路、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基礎設施建設和開展其他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五台山文化景觀保護規劃的要求,並依法履行報批程序。

第三章 保護

第十四條五台山文化景觀保護對象包括文化資源和自然資源,按照下列要求實施分類保護:

(一)文化資源,保障以佛光寺、顯通寺、塔院寺、菩薩頂、殊像寺等為代表的古建築群以及其他文化遺存和以佛塔、雕塑、壁畫、石刻碑刻等為代表的文物的安全,保持其歷史文化風貌;保障以佛教音樂等為代表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真實性、整體性和傳承性。

(二)自然資源,保障以冰緣地貌、新生代夷平面等為代表的地質地貌遺蹟和北魏以來的朝台線路沿線地形地貌的完整性;保障以臭冷杉、裂唇虎舌蘭、亞高山草甸等為代表的植物資源,以華北豹、黃斑葦雞等為代表的野生動物資源的安全,維護生物多樣性和生態平衡。

第十五條五台縣人民政府、繁峙縣人民政府、五台山管委會應當建立五台山文化景觀保護監測信息系統,對文化景觀進行日常監測。

第十六條五台縣人民政府、繁峙縣人民政府、五台山管委會應當編制五台山文化景觀保護應急預案,定期開展應急演練;發生危及文化景觀安全的突發事件,或者發現文化景觀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採取必要的處置措施,並及時向忻州市人民政府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七條文物的保護和管理應當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對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由五台縣人民政府、繁峙縣人民政府、五台山管委會劃定必要的保護範圍,制定相應的保護措施,並公告施行。

第十八條文物建築的管理使用單位應當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加強消防安全培訓和教育,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定期組織滅火演練,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

文物建築內嚴格控制使用明火;宗教活動場所確需使用明火的,應當加強火源管理,採取有效防火措施。

第十九條文物建築的修繕應當遵循不改變文物原狀的原則,並依法履行報批手續。

文物建築已經全部損壞的,應當實施遺址保護,不得在原址重建;因特殊情況需要在原址重建的,應當依法履行報批手續,並建立記錄檔案。

第二十條五台縣人民政府、繁峙縣人民政府、五台山管委會應當依法保護生物多樣性,加強五台山特有物種保護,防範外來入侵物種危害,保護野生動植物原生環境。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隨意放生。放生野生動物應當選擇適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當地物種,不得干擾居民的正常生活、生產,避免危害生態系統。

第二十一條五台縣人民政府、繁峙縣人民政府、五台山管委會應當加強森林和亞高山草甸等植被的保護、培育,建立森林草原資源保護修復、防火和病蟲害防治等制度,保障森林草原生態安全。

五台縣人民政府、繁峙縣人民政府、五台山管委會應當依法對古樹名木進行調查、鑑定、認定,建立圖文檔案和電子信息庫,設置保護標誌,落實保護措施。

第二十二條五台縣人民政府、繁峙縣人民政府、五台山管委會應當依法保護野生動物棲息地和自然遷徙路線,加強對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監測、傷病救助,保持野生動物的自然屬性,保障種群的自然繁衍。

第四章 利用與管理

第二十三條省人民政府、忻州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五台山文化景觀研究、闡釋等活動,傳承五台山優秀傳統文化。

第二十四條忻州市人民政府、五台縣人民政府、繁峙縣人民政府、五台山管委會應當依託紅色文化遺址,開展革命傳統教育和愛國主義教育,挖掘、研究、整理紅色資源的精神內涵和時代價值,傳承和弘揚紅色文化。

第二十五條忻州市人民政府、五台縣人民政府、繁峙縣人民政府、五台山管委會應當加強同國內外有關機構或者組織的交流與合作,提高五台山文化景觀的保護利用水平。

第二十六條省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忻州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五台山文化景觀數字化建設,開展重要文物的數字化保護和利用工作。

第二十七條省人民政府、忻州市人民政府、五台縣人民政府、繁峙縣人民政府應當完善旅遊配套設施和服務功能,提升資源環境品質,促進文化景觀保護和旅遊業發展。

第二十八條五台縣人民政府、繁峙縣人民政府、五台山管委會應當根據文物保護、生態環境保護和安全管理需要,科學確定遊客最大承載量、機動車最大容量。接近最大承載量或者容量時,應當通過網際網路等媒體及時公告預警信息,採取有效措施,做好疏導和安全保護工作。

第二十九條五台縣人民政府、繁峙縣人民政府、五台山管委會應當規範經營和遊覽秩序,引導遊客文明旅遊,維護遊客合法權益。

五台山文化景觀保護範圍內從事經營服務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遵守環境衛生、食品安全以及市場價格管理等有關規定,在指定地點和經營範圍內誠信經營;從事交通、遊覽等活動的經營單位應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對設施設備進行檢驗、檢測和維護,保障遊客人身安全。

第三十條五台縣人民政府、繁峙縣人民政府、五台山管委會應當在五台山文化景觀保護範圍內劃定未開發、未開放區域,並設置標誌、標識。

五台縣人民政府、繁峙縣人民政府、五台山管委會應當在五台山文化景觀保護範圍內劃定搭建帳篷、天幕以及停放房車等野營設施區域,設置標識、指示牌和引導牌,提供必要的水源、電源接入設施以及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

第三十一條五台山文化景觀保護範圍內產生的污水、廢氣,應當實現達標排放;生活垃圾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分類投放,並進行回收利用、資源化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屬於危險廢物的,按照危險廢物處理。

第三十二條五台山文化景觀保護範圍內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愛護五台山文化景觀,保護自然生態環境。

五台山文化景觀保護範圍內禁止下列活動:

(一)在文物古蹟、人文景觀或者設施上刻劃、塗污;

(二)開山、採石、開礦、開荒、修墳立碑等破壞景觀、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動;

(三)修建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設施;

(四)在禁牧區放牧,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

(五)擅自進入未開發、未開放區域進行遊覽活動;

(六)在劃定區域範圍以外搭建帳篷、天幕或者停放房車等野營設施;

(七)在禁火區用火、吸煙、燃放煙花爆竹等;

(八)亂扔垃圾;

(九)其他破壞五台山文化景觀的活動。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文物古蹟、人文景觀或者設施上刻劃、塗污的,由所在地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五台山文化景觀保護範圍內進行開山、採石、開礦等破壞景觀、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動的,由五台山管委會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限期拆除,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在五台山文化景觀保護活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本條例自2024年6月26日起施行。

來源:山西綜合廣播新聞部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304446ec149c980b282d03c2bce41e9a.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