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發布第三批貫徹實施新修訂的行政複議法典型案例

2024-09-24     中國日報網

中國日報北京9月24日電 新修訂的行政複議法2024年1月1日正式施行以來,各級行政複議機關積極實施行政複議法規定的新業務、新程序、新機制,高質效辦理行政複議案件。上半年全國共新收行政複議案件29.2萬件,同比增長150%,達到同期一審行政訴訟案件數量的2倍;糾正違法和不當行政行為2.4萬件,以調解、和解、撤回申請方式辦結6.4萬件;20.2萬件爭議經複議後未再提起行政訴訟,實現案結事了,行政複議化解行政爭議主渠道建設取得新成效。

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決定明確指出,健全行政複議體制機制,對行政複議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為更好指導行政複議在拓展新業務領域、適用新程序新機制方面日益深入的實踐探索,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的示範指導作用,推動貫徹實施新修訂行政複議法的不斷深化,司法部遴選了第三批貫徹實施新修訂的行政複議法典型案例,現予以發布。這批典型案例共6個,體現出以下鮮明特點。

一是對行政執法共性問題的規範監督進一步深化。行政複議機關充分運用行政複議變更和撤銷決定、行政複議意見書等制度,從個案糾錯到類案規範,監督行政行為的力度、深度不斷增強。比如,案例2"某家庭農場不服山東省某市轄區人民政府行政補償決定行政複議案"中,行政複議機關準確區分行政賠償與行政補償,對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行政補償決定,依法予以撤銷並責令重作,有效監督了當地政府履行野生動物保護行政補償職責。案例5"某動力機械公司不服重慶市某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隊行政處罰行政複議案"中,行政複議機關依法積極履行監督行政行為職責,通過制發行政複議意見書糾正不當行政行為,同時對辦案中發現的行政執法共性問題提出完善裁量基準和改進執法的建議,從源頭上預防行政爭議的發生。

二是實質性化解行政爭議的工作機制進一步完善。行政複議機關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充分運用調解新機制,保障行政複議調解書與行政複議決定書相同的法律效力,積極推動以調解方式更快捷結案、更有效解決糾紛。比如,案例3"某新能源公司不服浙江省某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行政複議案"中,行政複議機關製作行政複議調解書,將處罰金額從60萬元變更為20萬元,取得了解決糾紛、修復生態環境、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的良好效果。

三是保障民生、服務群眾法治需求的實效進一步增強。行政複議機關貫徹落實行政複議便民為民原則,通過行政複議期間停止執行行政行為、提供法律援助、案前調解等,妥善辦理涉及民生福祉、關係群眾生活的行政複議案件,贏得廣泛認可。比如,案例4"周某不服上海市某街道辦事處變更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請行政複議案"中,行政複議機構將行政複議"埠"前移,與法律援助機構協力推動行政爭議在案前化解,切實解決群眾急難愁盼問題,增強了群眾的法治獲得感。案例6"某工程公司不服天津市某區住房和建設委員會行政處罰行政複議案"中,行政複議機關面對繼續執行行政處罰將直接導致有關區域內污泥無害化治理工作中斷停滯,影響重大民生工程的順利推進,依法在行政複議期間停止行政行為的執行,在查清案件事實基礎上推動被申請人自行糾錯,維護了企業合法權益,也保障了民生需要。

四是促進社會治理法治化的職能作用進一步發揮。行政複議機關通過行政複議案件審理,為社會廣泛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提供公正公開高效的法治救濟途徑,為社會和諧穩定提供重要保障。比如,案例1"唐某不服廣東省某市衛生健康委員會投訴舉報處理答覆行政複議案"中,行政複議機關針對行政爭議與民事爭議交織的矛盾糾紛,通過履行聽取意見、聽證等程序,為當事人提供面對面陳述、舉證、質證的機會,促進雙方消除隔閡達成諒解,實現了定分止爭的辦案效果。

來源:中國日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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