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門遛狗不牽繩,愛寵「闖禍」誰負責?

2023-07-13   昌吉日報

原標題:出門遛狗不牽繩,愛寵「闖禍」誰負責?

出門遛狗不牽繩,愛寵「闖禍」誰負責?

出門遛狗不牽繩,愛寵「闖禍」誰負責?

《昌吉回族自治州養犬管理辦法》規定養犬人未牽狗繩與車相撞為主要過錯方

昌吉日報訊(全媒體記者 李思佳)近日,家住昌吉市長寧路某小區的居民王女士在小區遛狗時,因為小狗沒有拴牽引繩,與一輛迎面駛來的私家車發生輕微碰撞,王女士與司機發生口角,雙方各執一詞。

王女士認為,司機在小區內駕車行駛時,沒有仔細觀察路況,碰到自己的小狗,應當賠償小狗的治療費用。司機認為,王女士在遛狗時沒有拴牽引繩,讓小狗在小區內的道路上亂跑,也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

針對上述案例,記者諮詢了昌吉市公安局綠洲路街道海棠社區民警牛犇牛犇介紹,根據《昌吉回族自治州養犬管理辦法》第三章第二十六條養犬人應遵守下列規定:(一)拴系犬牌、束縛鏈(帶)並牽引,不得放任犬只自行出戶,束縛鏈(帶)長度不得超過1.5米,不得由無民事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單獨攜帶犬只。

牛犇表示,在本次事件中,王女士為主要過錯方,應承擔主要責任。當然,在沒有人車分流的小區內,駕駛員行車時也應注意周邊環境,放慢車速,確保行車安全。如發生類似的碰撞事故,雙方應合理協商,也可以向所在地派出所申請調解處理,如有異議,任意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請民事訴訟。

隨後,記者向王女士和司機轉述了條款內容,兩人協商和解,並互相致歉。王女士也表示,今後自己帶小狗出門時,一定會按照規定給小狗拴牽引繩,看管好自己的小狗。

牛犇說:「家庭養犬應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及規定,履行養犬人的義務和責任,做到合理合法、鄰里和睦。」

牛犇提醒養寵人士 ,根據《昌吉回族自治州養犬管理辦法》第二章第十條:養犬人應當在犬只出生滿三個月或者免疫間隔期滿時,將犬只送至縣市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指定地點接受免疫接種,由縣市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發放犬只免疫登記證。第十一條:養犬人應當在犬只免疫接種後向當地縣市公安機關申請養犬備案,經備案的犬只,向犬只發放犬牌(證)。

第三章第二十二條規定:養犬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依法養犬、文明養犬,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的合法權益,不得破壞環境衛生和公共設施。違反上述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一)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責令立即整改,拒不整改的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