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且經工傷認定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其中,經勞動能力鑑定喪失勞動能力的,享受傷殘待遇。
哪些情形應當認定為工傷?
1.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
2.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
5.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6.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職業病算工傷嗎?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明確規定,職工患有「患職業病」情況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什麼是職業病?
職業病是指《職業病防治法》明文規定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按照我國2013頒布的《職業病分類和目錄》,目前國家法定職業病包括10類132種。職業病診斷必須由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准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勞動者的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情況、臨床表現等都是職業病診斷的依據。
2.不同時段,患職業病怎麼處理?
在崗階段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爭取工傷權益。
離職或退休、退職前
用人單位對接觸職業危害作業的職工,在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時或者辦理退休、退職手續前,應進行職業健康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告知職工。被確診患有職業病的,應辦理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待遇核定手續,並按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山東省等一些省市還特別規定,職工被確診為職業病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在規定標準基礎上加發50%。
離崗或退休後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八條規定:
曾經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當時沒有發現罹患職業病、離開工作崗位後被診斷或鑑定為職業病的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自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一年內申請工傷認定:
(一)辦理退休手續後,未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退休人員;
(二)勞動或聘用合同期滿後或者本人提出而解除勞動或聘用合同後,未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人員。
經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鑑定,前款第(一)項人員符合領取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條件的,按就高原則以本人退休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或者確診職業病前12個月的月平均養老金為基數計發。前款第(二)項人員被鑑定為一級至十級傷殘、按《條例》規定應以本人工資作為基數享受相關待遇的,按本人終止或者解除勞動、聘用合同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計發。
按照《意見》第八條規定被認定為工傷的職業病人員,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職業病診斷鑑定書)中明確的用人單位,在該職工從業期間依法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按《條例》的規定,分別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未依法為該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由用人單位按照《條例》規定的相關項目和標準支付待遇。
3.職業病職工還享有哪些權益?
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我國制定了包括《職業病防治法》在內的一系列法律法規和防治政策。職工和用人單位應該加強了解,認真遵守,依法執行。用人單位應加強勞動過程中的防護與管理,保護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
職業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權利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用人單位已經不存在或者無法確認勞動關係的職業病病人,還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醫療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
哪些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1.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2.住院伙食補助費
3.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4.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5.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6.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7.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8.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9.勞動能力鑑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