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遠海起火事故:貨主瞞報危險品,賠償責任誰承擔?貨代有責任嗎

2020-01-22     運去哪


本月初,中遠海運旗下「COSCO PACIFIC」超大型貨櫃船,在從巴生港駛往那瓦西瓦港的途中7號艙突然冒煙起火!箱底被燒穿!131個貨櫃卸岸。



事件報道後,有網友留言表示類似的事件既然貨主瞞報導致,為什麼不是相應的發貨人或者收貨人承擔?貨代是否有責任呢?賠償責任誰承擔?


下面來看兩個經典案例,希望能給大家以啟示,能夠從中獲取經驗。


經典案例一


原告:某保險公司

被告一:某保險粉公司

被告二:某貨代公司

【案情回顧】

原告承保的100噸聚乙烯塑料裝載於「XXX」輪,由上海經廈門運往廣州黃埔。後「XXX」輪因火災沉沒,造成原告承保的貨物發生貨損。為此,原告賠付被保險人貨物損失及打撈費、裝卸費、檢驗費和訴訟費等共計人民幣403540元,並依法取得代位求償權。後經調查認定,「XXX」輪起火是由於申報單位違反危險品運輸規定,將易自燃的保險粉謊報為氧化鐵運輸所致。保險粉公司向貨代公司出具兩份國內物流海運委託書,委託書是以貨代公司為抬頭的格式合同,委託書上蓋有保險粉公司和案外另一家貨代公司(A)的合同專用章。涉案貨物系A委託船公司出運。

被告一辯稱,導致本案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承運人的過錯,貨櫃箱體破損是火災的直接原因,貨物和申報行為只是貨艙起火的原因,從火災責任來看,被告一隻應承擔相應責任,不應承擔全部責任。

被告二辯稱,涉案《中文艙單》和《水路貨櫃貨物運單》中載明的託運人為被告二乃承運人誤寫,被告二與涉案運輸事宜無任何關聯。

【判決結果】

上海海事法院審理認為,託運危險貨物,託運人應當按照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的規定,妥善包裝,製作危險品標誌和標籤,並將其正式名稱和危險性質,以及必要時應當採取的預防措施,書面通知承運人。證據證實涉案保險粉的單證流轉和貨物流轉的事實。

被告一將危險品保險粉瞞報為氧化鐵,保險粉自燃導致承運船舶因起火燃燒而沉沒,並直接導致原告保險的貨物發生貨損。被告一瞞報危險品的過錯行為與原告被保險人的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A作為託運人從事了委託涉案運輸的業務,但沒有證據證實其存在知曉並瞞報危險品的事實。

而本案被告二和涉案貨物運輸無直接聯繫,不應對原告損失承擔賠償義務。

【案例評析】

瞞報危險品貨物的原因

瞞報對於託運人來說是一種極大的冒險,而託運人之所以明知不可為而為之,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原因。


一是託運人關於危險貨物運輸的知識非常匱乏,託運人不知道所託運的是危險貨物,或者不知道關於危險貨物海上運輸的特殊規定,而導致瞞報問題的產生。


二是出於運費的考慮。目前,危險貨物的運費一般要比普通貨物高30%左右,作為危險貨物的託運人,尤其是常年走貨的託運人,該部分費用不是一個小數字,足以誘使某些危險貨物託運人違規操作。


三是限制運輸的貨物。有時候一些國家會把幾種貨物列入禁止進(出)口的範圍或嚴格控制某種危險貨物的出(入),有些船公司也把一些貨物列入禁止接運的範圍,此時,該類貨物的買賣雙方就只能私下簽訂買賣合同,而託運人只能夠通過更改貨物名稱,提供虛假資料或不提供危險貨物運輸單證來完成運輸。


四是船舶班次的限制。有些地方能夠對某一類危險貨物適裝的船舶班次有限,如果託運人需要比較頻繁的發貨,就會以普通貨的名義發往一些不能載運危險貨物的船上,把危險貨物運出去。


另外,貨櫃貨物是在裝箱完畢後交給承運人的,對箱內到底裝了什麼貨物,承運人是不知道的,因此,在託運人不註明所託運的是危險貨物的情況下,承運人很有可能作為普通貨物接運。

託運人--瞞報危險品對承運人的影響危險貨物一旦瞞報成功,將會給裝箱及以後的各運輸管理環節,特別是承運的船舶構成巨大威脅,如果發生事故,後果將是災難性的。雖然,承運人對瞞報行為規定了極為苛刻的賠償措施及數額,但實際上,託運人與承運人通常並不在同一經濟水準上,一般的船公司,少則擁有幾條船,多則擁有幾十條船的船隊,而且每一條現代貨櫃船舶都造價上億,而託運人的經濟實力則要弱得多,一般不會擁有超過一條現代貨櫃船舶的資產。因此,一旦發生事故,即使承運人進行了索賠,也不可能全部獲償。因此,船公司的經濟強勢在這種情況下反而造成簽訂運輸合同時的弱勢

貨代--貨運代理企業是否應對貨主瞞報行為而產生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一般瞞報現象的發生,不會是貨運代理企業故意所為,特別是在貨主自裝箱的情況下,貨代企業連箱內裝的是何貨物也不知道,更不可能瞞報。並且,從貨運代理企業的業務範圍和收費來看,其僅從事包括訂艙、倉儲、監裝、監卸、貨櫃拼裝拆箱、包裝、分撥、中轉、短途運輸、報關、報驗、報檢、保險、繕制單證、交付運費、結算交付雜費等貨運代理人所從事的具體業務,但不包括無船承運人,和多式聯運經營人所從事的業務,收取的是相對比較低廉的代理費用,其不會願意為了貨主的利益而承擔瞞報所可能帶來的巨額損失賠償。因此在沒有相關證據證明貨運代理企業存在瞞報行為的情況下,不能因為他們代理了貨物的申報,就要求他們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害賠償責任,危險貨物出現瞞報現象的根源在危險貨物的託運人身上,由於他們的知識匱乏或「別有用心」,不但造成了自己對國家海事主管機關的危險貨物適運申報的違法,也造成了船方對國家海事主管機關的船舶載運危險貨物申報的違法。

經典案例二


【案情回顧】

A貨主委託B貨代出運一批名為「矽橡膠促進劑」的纖維製品。由於B貨代對該貨物性質不明,要求A貨主提供貨物性質的相關證明。A貨主通過其貨運代理向B貨代提交了「非危險品聲明」,該聲明稱託運貨物為矽橡膠,是一般化工品,絕對不是危險品,承諾如有虛報,承擔一切後果。B貨代遂以自己的名義向C公司訂艙,提單記載託運人為B貨代。

在運輸過程中,貨艙內突然冒煙。C公司隨即停止正常航行作業,採取各項搶救措施。後經調查發現,事故系貨櫃內裝載的「矽橡膠促進劑」在遭受較高溫度時發生分解爆炸所引發。該貨物內含50%的2.4-二氯過氧化苯甲醯,屬危險貨物。

C公司訴稱:B貨代作為託運人未按規定對含危險品2.4-二氯過氧化苯甲醯的貨物進行申報,引發事故,造成C公司為處理事故及清除事故對船舶和其他貨櫃污染支付了大量的救助、清洗等費用,遭受了船期損失和相應的燃油損失,請求判令B貨代予以賠償。

B貨代辯稱:事故是由於A貨主瞞報造成,相關責任應由A貨主承擔。

A貨主被法院追加為第三人,辯稱:1、涉案託運的貨物中含有危險品的事實,A貨主在託運時已進行如實申報,並詳細列明了貨物品名。識別危險品貨物系承運人義務,該事故系承運人錄入訂艙信息不全、造成無法識別危險品導致;2、貨物發生分解冒煙事故後,C公司未能採取有效合理措施,對擴大的損失,C公司應自行承擔。

【判決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C公司接受B貨代委託並實際履行了貨櫃貨物的出運業務,簽發了相應提單,該提單記載C公司為承運人,B貨代為託運人,因此雙方海上貨物運輸合同關係成立。

依據我國法律規定,託運人託運貨物,應當妥善包裝,並向承運人保證貨物裝船時所提供的品名、標誌等的正確性,否則應對承運人造成的損失負賠償責任。託運人託運危險貨物,應當依照有關海上危險貨物運輸的規定,妥善包裝、做出危險品標誌和標籤,並將其正式名稱和性質以及應當採取的預防危害措施書面通知承運人。而B貨代作為託運人,未履行法律規定向承運人正確申報貨物的品名及其性質的義務,致使裝載該貨物的貨櫃在裝船後運輸途中發生膨脹爆炸和冒煙事故,迫使C公司停止正常航行作業,立即採取各項搶救措施。

由於直接同C公司存在海上貨物運輸合同關係的當事人是B貨代,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應由B貨代向C公司賠償事故所造成的損失。

【案例評析】

本案的爭議問題主要有兩個:託運人應如何適當履行託運危險品的通知義務?因第三人原因造成託運人未履行危險品託運的告知義務的,應由誰向承運人承擔賠償責任?

一、託運人應如何適當履行託運危險品的通知義務?


1. 託運人應以書面形式履行通知義務

我國《海商法》第六十八條規定,託運人託運危險貨物,應當依照有關海上危險貨物運輸的規定,妥善包裝,作出危險品標誌和標籤,並將其正式名稱和性質以及應當採取的預防危害措施書面通知承運人。

依照我國海事局和其他相關部門的規定,對於屬於國際危險品規則中列明的危險品,在進行海上運輸前,託運人必須到海事部門進行危險品申報,獲得批准並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在危險貨物裝船前將貨物的品名、理化特徵、主要成分、包裝方法、危險預防措施等以書面形式通知承運人,以便承運人根據該危險品的特性決定是否運輸並妥善裝載,避免危險事故的發生。

2. 託運人不履行通知義務,承運人有權拒不承擔貨損責任

如果託運人沒有通知或沒有如實通知危險貨物的上述信息,承運人因此將該貨物當作一般貨物履行適貨和管貨義務,那麼,承運人對該危險貨物發生的任何滅失或損壞不負責任。承運人還可以在任何時間、任何地點根據情況需要將貨物卸下、銷毀或者使之不能為害,而不負賠償責任。

3. 託運人履行通知義務不以他是否知道貨物的危險性質為條件

本案中,危險貨物由A貨主提供,B貨代並不知悉該貨物的危險性,B貨代是否要有履行危險貨物託運的通知義務呢?

我們認為,危險貨物託運人履行通知義務並不以他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貨物的危險性質為條件,只要託運人託運了危險貨物就應當將貨物的危險性通知承運人。而且,託運人在沒有履行通知義務時,所承擔的責任是嚴格責任,即託運人違反通知義務未經承運人同意託運危險貨物,對承運人造成損失的,就應承擔賠償責任。託運人是否在裝運貨物時知悉貨物危險性,即託運人是否有過錯,在所不問。因此,儘管B貨代不知所託運貨物的危險性,對爆炸事故的發生也無過錯,B貨代仍需就涉案貨物爆炸直接或間接造成的損失和合理費用承擔賠償責任。

二、因第三人瞞報危險貨物給承運人造成損失的賠償責任,應由誰來承擔?

本案中存在兩個海上貨物運輸合同關係:一是託運人A貨主與承運人B貨代之間的運輸合同關係,在該合同關係中B貨代是一個從事拼箱貨運輸的無船承運人;二是託運人B貨代與承運人C公司之間的海上貨物運輸合同關係,在該合同關係中B貨代則是危險品貨物的託運人。

依照合同相對性規則,合同的義務和責任應當由合同當事人承擔,與合同無關的人無須就合同負責。在上述的第二個合同關係中,儘管A貨主的瞞報行為是造成B貨代違約進而引起爆炸事故的原因,但A貨主不是該合同的當事人,因此C公司只能請求該合同相對方B貨代承擔違約責任,而不能向A貨主提出請求。

當然,B貨代在向C公司承擔責任以後,可依照前一個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向瞞報了涉案貨物的品名和性質的A貨主進行追償。

但如果本案中B貨代不是接受A貨主訂艙的無船承運人,而是受A貨主委託進行貨物出運的貨運代理人,B貨代以自己名義向C公司託運貨物的,依照《合同法》的規定,B貨代可以向C公司披露其委託人A貨主,C公司因此可以選擇B貨代或者A貨主作為相對人主張其權利,但一旦選擇,則C公司不得再行變更選定的相對人。


Tips:


大家一定要注意,危險貨物運輸的每一個環節都都應遵照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相關從業單位不要無視國家法律法規,為了蠅頭小利置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和安全於不顧,明目張胆,互相配合,行為猖獗。

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危險貨物水路運輸從業人員考核和從業資格管理規定》等,貨代貨主及相關單位一定要嚴格按照相關規定操作:


1、貨主:一定要對所託運危險貨物妥善包裝,不要謊報瞞報貨物危險性質;

2、貨代:申報員一定要取得從業資格上崗作業,要如實申報或報告危險貨物信息;

3、裝箱單位:裝箱檢查人員一定取得從業資格上崗作業、按照《海運危險貨物貨櫃安全技術要求》簽署《貨櫃裝箱證明書》。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247C7m8B3uTiws8KujML.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