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興中院二審宣判楊某為首的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件

2019-08-15     南湖發布

嘉興中院受理的楊某等人開設賭場、尋釁滋事、非法拘禁上訴一案於7月17日二審宣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該案為市督辦的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件。

2015年9月,被告人陳某、賀某在被告人楊某的介紹下,租賃嘉善縣羅星街道錦和苑東區門口南側沿街商鋪二樓,供他人賭博並收取紅利。在此過程中,被告人楊某、曹某、張某等人在賭場內以高利息出藉資金的形式向參賭人員滕某、王某、張某等人提供賭資200餘萬元,吸納被告人李某加入賭場看場子和收取紅利,逐漸形成以被告人楊某為首要分子,被告人曹某、張某為骨幹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後因借款人無法償還欠款,被告人楊某等人以非法拘禁、尋釁滋事的方式逼迫借款人或其家人償還債務,擾亂當地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2016年12月至2018年1月,該犯罪集團共實施非法拘禁犯罪2起,尋釁滋事犯罪3起,並有多次違法行為。

一審宣判後,楊某等五名被告人主要針對惡勢力犯罪集團以及開設賭場罪的認定提出上訴。嘉興中院經審理認為,上訴人楊某、曹某、張某、陳某及原審被告人李某以錦和苑賭場為據點,經常糾集在一起,前期由陳某參與賭場經營,並介紹參賭人員給楊某,由楊某以提供賭資方式高息出藉資金給參賭人員,獲取經濟利益,後期曹某、張某加入,依附於楊某共同出資放高利貸,李某經陳某介紹,受僱於楊某等人幫忙討債,並加入賭場幫忙看場子。在放高利貸過程中,由楊某決定放貸對象及金額,由曹、張二人具體執行。在借款人無法償還借款的情況下,由楊某領導,指揮曹某、張某、陳某、李某、陳某,多次採用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隨意毆打、堵門、滋擾等方式逼迫各借款人或其家人還債,擾亂了當地的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應當認定為惡勢力犯罪集團。同時,本案賭博場所固定,開設時間相對連續,賭場內由賀某、陳某負責日常管理並收取紅利,李某看場子,楊某等三人放高利貸,人員分工明確,賭博活動具有組織性和常態化的特徵。賭場外雖安裝有監控和門禁,但只要有熟人帶入均可進場,具有一定的開放性。上訴人陳某、賀某作為賭場經營者,在每次莊家贏錢後均能獲得一定的好處費,本質上屬於抽頭漁利,故本案應定性為開設賭場罪。嘉善法院一審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上訴及辯護所提理由均不能成立,故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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