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產權房」遇拆遷,不簽協議只能以違建拆除?

2023-03-29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原標題:「小產權房」遇拆遷,不簽協議只能以違建拆除?

導讀:社會高速發展帶來居民日益增長的物質需求,居民對居住環境及居住條件的要求日益提高,面臨有限的土地資源,極易產生「人地矛盾」,在城中村中尤為突出。

城中村周邊城市化發展迅猛,使得城中村的空間越來越侷促。而村民的嫁娶、生育屬於社會發展的正常現象,人口增加,居住空間的需求勢必會增加,而商品房售價偏高。

為了改善這一狀況,小產權房應運而生。要麼村民集資建房,要麼引進外來資金建房,總之,村民會以很低的價格得到寬敞舒適的居住環境,因此極為受歡迎。

但是此類房也容易產生糾紛,更易被執法機關盯上。尤其是遇到拆遷時,本著「違建不賠」的原則,拆遷單位總會以各種手段給小產權房戴上違建的帽子,從而降低拆遷補償。在遇到拆遷時,小產權房是否應當被認定為違建?

基本案情

周女士所在村,村委會為解決村民住房困難,村民代表大會決議通過,決定集資興建集體住宅樓。周女士參與了出資建房並分得一套120多平米的房屋。

2021年3月,該村被納入拆遷改造範圍。拆遷單位有意壓低對村民興建的集體住宅樓的補償,部分村民因各種因素影響,簽訂了補償協議;但是部分村民覺得補償太低,拒絕簽訂補償協議。

拆遷單位為加快拆遷進度,由城管局、街道辦、城棚改事務中心、資規局四單位聯合作出《關於拆除違法建設的聯合通告》,督促相關人員儘快搬離集體住宅樓。後,資規局和城管局又作出《違法建設認定的函》。最終由街道辦實施強拆行為。

周女士不服強拆行為,提起行政訴訟。一審法院判決確認強拆行為違法,但是在事實認定部分將上述集體住宅樓認定為違法建設。周女士只看判決結果,當然覺得已經勝訴,但是律師立即發現問題所在,決定提起上訴,請求二審法院糾正一審判決關於違建認定的事實。二審法院組織了庭詢,最終在二審判決中糾正了一審判決的錯誤。

律師說法

1.暫且不說集體住宅樓的建設是否符合法律規定,但是結合建設背景,以及周女士作為買受人支付對價的事實,以違建拆除確有不妥,勢必會給周女士等人造成財產利益的減損,並且也是對多年以來形成的穩定的占有使用權益的侵害;

再者,徵收項目就此類房屋已經作出征收實施細則,並對部分購房者進行了補償,不能因為不簽協議就認定為違建實施強拆。「區別對待、選擇性執法」不可取。

2.即便為了達到加快拆遷進度的目的,也應當由職權機關經法定程序作出相關行政決定。要麼由規劃部門依據規劃法的規定,以未辦理規劃許可手續為由認定違建;要麼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以違法占地,未辦理用地相關手續為由認定違建。

具體到本案,上述《關於拆除違法建設的聯合通告》《違法建設認定的函》並非對外發生效力的行政決定,只是行政機關內部公文來往,沒有具體相對人,沒有查明違法建設的基本事實,也未告知救濟途徑。周女士等人根本無法通過獨立的程序維護權利。

律師認為只能起訴強拆,並在強拆案件中對強拆依據進行附帶審查。

一審法院未對強拆依據進行審查,直接採納被告的意見,二審法院對此作出否定,認為沒有具體行政決定,周女士也未對聯合通告提起訴訟或申請複議,作為實施強拆行為的依據,法院應當對此進行附帶審查。最終認為無論是從規劃法律規範,還是土地法律規範,均無充足的證據證明已經進行了法定的違建認定程序,一審法院認定缺乏法律依據和事實依據。

律師提醒

購買小產權房有風險,作為村民,如有建房需求,建議您首先依據法律規定向村集體申請宅基地,申請宅基地是您的權利,至於村集體及相關部門是否會審批同意分配宅基地給您,是他們綜合考量後履行法定職責的表現,如您對相關結果不滿意,可以提起相應的法律程序進行救濟。

如您確實已經購得小產權房,也請您不要擔心,單純以違建的名義拆除小產權房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小產權房建設於村集體土地上,隨著城市化進程,勢必會面臨拆遷,面臨拆遷時,您就有獲得補償的權利。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196e328a74ef0604636dfbd0cc879ad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