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注意!這4類員工被辭退,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2019-10-16   法貓貓

昨天跟一位同事在聊天,當聊到如果公司拖欠工資,員工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主動提出辭職,並且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隨後同事的要求下,我又說了幾種主動辭職還能拿經濟補償金的情況,聽的他嘖嘖稱奇。

其實,當我們和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就等同於受到了《勞動合同法》和《勞動法》的保護,只要公司出現無故剋扣工資或者是調崗降薪等不合法的行為,我們都可以主動向公司提出辭職,並且索取相應的經濟補償,具體可以參考《勞動合同法》第38條。

說多了主動辭職能獲得經濟補償金的情況,那今天我就來說說公司不需要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的四種情況。

勞動合同到期

一般情況下,如果員工和公司的勞動合同到期了,公司單方面決定不續簽勞動合同,又或者是在降低了原有薪資待遇的情況願意續簽的話,員工都有權利拒絕續簽勞動合同,並要求公司支付不續簽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而若是公司在維持或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簽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員工如果不同意續簽,那麼這個時候,公司則可以單方面終止勞動合同,且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所以這裡就要注意了,千萬不要以為勞動合同到期後,不管公司是否願意續簽勞動合同,只要其中一方不同意續簽,公司就必須支付經濟補償金。

根據法律規定,只要公司在終止勞動合同前有過書面徵求員工續簽意向,並註明公司不會降低原條件的動作,員工如果不願意續簽的話,那公司有權單方面終止勞動合同,且不用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

員工拒簽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規定,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公司書面通知後,員工如果不同意和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話,那公司可以用書面通知的形式告知員工,終止雙方的勞動關係,且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當然,公司在操作上需要注意保留相關的證據,首先需要通過兩次的書面通知,第一次是要通知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如果員工拒絕簽訂的話,公司才能發第二次通知,告知員工終止雙方勞動關係的決定。

雖然不用支付經濟補償,但公司還是應該依法向員工支付其實際在公司工作的勞動報酬,有幾天就要付幾天。

非全日制員工

所謂的非全日制員工,通俗一點來說就是兼職,指的是以小時計酬為主,員工在公司一般平均每日工作的時間不會超過4個小時,每周累計工作時間不會超過24小時的工作模式,這種模式下不管是公司還是員工本人,都隨時能夠提出終止用工。

而這種模式下,即便是由公司方主動提出終止用工,也無需支付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法》第非全日制用功的終止做出了比全日制用工更為寬鬆的規定,這麼做的目的是為了更好地利用非全日制用工的靈活性,從而促進就業。

退休員工

由於我國法律關於公司是否能單方面終止已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員工並沒有明確的規定,所以實踐中通常會認為公司辭退退休員工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但部分地區也有個別安利支持了經濟補償金,所以這裡還是需要看地區。

所以各位朋友需要注意了,千萬不要覺得只要雙方終止了勞動合同,公司就必須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也不要以為只要自己不簽勞動合同,公司就必須支付經濟補償,雖然我們有著《勞動合同法》的保護,但被保護的同時,我們自己也需要遵守並謹記法律規定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