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發銀行濟南分行副行長遭警告 對兩宗違法違規存責

2020-02-20   中經網財經

中國經濟網北京2月20日訊 中國銀保監會網站今日公布的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魯銀保監罰決字〔2020〕2號)顯示,范廣文對風險分類不準確、授信業務管理不盡職等違法違規行為負直接管理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山東銀保監局對其警告。

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范廣文任廣發銀行濟南分行副行長。

2013年6月28日,山東銀監局發布《關於核准范廣文商業銀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批覆》表示,經審查,范廣文符合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條件,核准其股份制商業銀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同意其擔任廣發銀行濟南分行副行長。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規定處罰外,還可以區別不同情形,採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取消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禁止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

以下為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