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55歲女44歲不續聘」本質仍是就業歧視

2023-09-05     光明要聞

原標題:「男55歲女44歲不續聘」本質仍是就業歧視

近日,陝西一家公立醫院規定「男55歲女44歲不續聘」的消息衝上熱搜。據多家媒體報道,該醫院將不續聘年齡寫入醫院文件。文件規定,編外人員中已取得中級職稱的執業醫師、特殊緊缺崗位的聘用人員,男性滿60周歲,女性滿50周歲不再續聘;其他各崗位聘用人員男性滿55周歲,女性滿44周歲不再續聘。截至目前,該家醫院以上述文件為由共辭退了12人,都是年滿44歲、在醫院工作多年的女性。當地人社局表示將立即介入調查,相關調查結果及時向社會公開。

臨床經驗是判斷醫護人員職業技能和水平的重要因素之一,四五十歲正是醫護人員的職業黃金年齡,如今,該醫院僅以年齡為限將他們排除在續聘人員之外,人為營造出「44歲危機」現象,在社會廣泛呼籲就業公平的大背景下,令人費解。

我國就業促進法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創造公平就業的環境,消除就業歧視,制定政策並採取措施對就業困難人員給予扶持和援助。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也規定,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就業權利。此外,相關判例也將一些用人單位以年齡、地域、學歷等作為招聘條件的行為,明確為違反公平就業的行為。以年齡作為續聘條件,不與職工續簽勞動合同,顯然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構建和諧勞動關係的意見》提出,堅持促進企業發展、維護職工權益,最大限度增加勞動關係和諧因素,最大限度減少不和諧因素,促進經濟持續健康發展和社會和諧穩定。涉事醫院以年齡為限,將相關人員排除在續簽勞動合同範圍之外,不僅不利於和諧勞動關係的構建,也忽視了企業社會責任。

進一步而言,將年齡作為聘用的「硬槓槓」屬於濫用用工自主權的行為。用工自主權的行使,應以法律法規和合法有效的企業規章制度為基礎,用人單位的內部規章制度不能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續簽勞動合同是職工的法定權利,只要職工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有續簽的意願,用人單位不能「任性」拒絕。以年齡為限選擇性地續聘職工,事實上剝奪了職工的就業選擇權,導致職工的平等就業權無法得到保障。

時下,一些用人單位囿於編制的制約,以勞務派遣的方式聘用職工,對在編職工與編外人員採取不同的管理方式。即便是勞務派遣人員,是否續聘也應該按照法律規定和協議約定,儘可能地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況且,勞務派遣只是一種用工方式,勞務派遣人員也不是「二等職工」。因此,勞務派遣不應成為用人單位選擇職工的「紅線」,更不能成為規避法律義務和社會責任的「擋箭牌」。

以年齡為限決定是否續聘職工,是就業歧視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的一種變異。發生這樣的現象,說明一些用人單位法律意識不強、社會責任意識淡漠,有關方面對勞動用工監督不到位,同時,一些行業、領域在勞動管理方面存在一些不合理的規定。防範該類現象的發生,一方面要改革一些不合理的用工制度,給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鬆綁」;另一方面,有關方面應強化用人單位的法律意識、合規意識,加大勞動領域違法違規行為的治理,糾正用人單位的違法違規行為,警示和督促用人單位謹慎用權。同時,工會應及時啟動維權聯動機制,加強對勞動者的法律援助。

保障勞動者安心勞動、體面勞動,雖任重道遠,但必須上下求索、久久為功。

工人日報 郭振綱

[ 責編:王宏澤]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0de10c53600169ed55e647c448eeacc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