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撿到手機索要1000,不給就扔河裡,警察來了都不管用,為什麼
我撿到的手機我願意給誰我就給誰,我把它扔到了河裡面你們都沒權利管是這樣的嗎?前不久浙江嘉興一個女子手機丟失了,這確實是很讓人不舒服的一件事,畢竟今天手機除了價值不菲之外,裡面還有我們大量的資料隱私,但幸運的是這個女子丟掉的手機被一個大媽撿到了。
本來這個女子想跟這個大媽商量商量,你把手機給我哪怕我給你個一二百塊錢酬勞也行結果呢這個大媽不給,這個大媽表示說一二百塊錢太少,我得多要錢而且這個大媽一開始的想法甚至是,我撿到的手機就已經歸我了。
丟手機的女子當然很不滿意了,你撿到我的手機你還給我我要不要對你作出感謝,沒有法律明確規定,而且你拿著我的手機要挾不給我你是不是違法呢?
結果這個女子報警了,警方過來協調之時這個撿到手機的大媽口出狂言,她說我撿到的手機就是我的,我想怎麼處置我就怎麼處置我把它扔到河裡面你們也管不著,民警是怎麼處置的,民警表示說這是民事糾紛她確實撿到你的手機了,她也有義務歸還給你但是呢她如果不歸還給你,我們也沒法進行強制措施,這是一個道德範疇的問題。
後來在民警的協調之下雙方不斷的你來我往的討價還價,最終達成協議說這樣吧,丟手機的人給這個大媽1,000塊錢,大媽把這個手機還給這個女子這件事算是解決掉了。
但這件事引發給我們的思考我覺得才剛剛開始拾金不昧是我們多少年來推崇的一個好做法好行為,甚至上幼兒園的小朋友都是撿到一分錢要交到警察叔叔手裡邊,那麼日常生活之中一個人如果撿到了他人的物品可不可以據為己有呢?或者說可不可以藉此要挾失主給予大額的經濟補償呢?
根據現行法律規定他不但是沒有權利這樣做的,而且他如果真這樣做了,而我們是有法律整治他的比如說就是此樁案件,如果這個大媽真的把手機扔到了河裡面難道沒有法律制裁她嗎?
當然有了失主完全可以把她告上法庭,大家都看到了她撿到手機了而且她把手機沒有還給失主扔掉了,她已經造成了故意毀壞公司財物而且非法占有她人財物,雖然不一定是刑事罪,但是她一定要做出賠償,換句話講一個人如果撿到了別人的東西他就是不還給失主,而且要挾失主給予大量經濟補償的話失主完全可以不理他這個茬到法院去起訴他,要求法院判強制他把這個物品還給失主。
當然了日常生活之中我們很多人為了怕麻煩總會跟這個撿到東西的人進行一番商討,多多少少賠他點錢把東西拿回來也就算了,但反過來講並不是說一個人撿到了東西,你就可以理所應當的據為己有或者跟他人勒索錢財的,你這麼做是有法律要嚴懲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