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兒防老是很多人的傳統思維,即便進入現代社會,還有很多人將沒有男丁當作自己一生的遺憾,甚至不惜採取借腹生子、發展婚外情等方式來滿足自己生育兒子的慾望,但其中涉及的很多法律問題還真得好好捋一捋,有時候可能兒子是有了,麻煩也接踵而至,讓人不堪其擾。
家住廣西南寧市邕寧區某街的呂某今年已經50多歲,經過半輩子的奮鬥,呂某家境也算殷實,過著衣食無憂的生活。呂某在上世紀90年代與同鎮女子袁某結為夫妻,並生育了一個女兒,一家人生活其樂融融,在當地足以讓人羨慕,但呂某始終有一個心結未了,覺得自己過得並不如意。
這是為什麼呢?原來呂某雖然在物質上很滿足了,但傳統思維卻十分嚴重,有點「重男輕女」,總認為沒有家裡沒有個男丁是十分遺憾的事情,但因為受當時計劃生育政策的限制,呂某在婚內是無法生育二胎的,這讓呂某始終無法釋懷,並絞盡腦汁想一圓自己的「養兒夢」。
正當為不能再生育發愁的時候,一個偶然的機會呂某經人介紹認識了單身女子花某。此時的呂某一方面想生育兒子,另一方面被年輕貌美的花某所吸引,經過一段時間的交往,兩人發展為情人聯繫並開始了同住生活,當然這一切呂某是瞞著女子袁某的。
在同住一年多後,花某懷孕了,這讓呂某十分欣喜,時時刻刻祈禱上蒼給自己送一個兒子。還別說天還真遂了呂某的願,花某在幾個月後果然生下了一個男嬰並取名天天(化名),為了表示自己的欣喜和對兒子的疼愛,呂某於當年將自己父親名下的一套500餘平米的房產贈與了天天,還以買賣的形式將房產過戶到天天名下。
一切都是那麼自然,呂某因為有了兒子每天都是心情愉悅,幹事創業更有勁頭了。但隨著時間的推移,呂某發現了一個問題,日漸長大的天天根本不像自己。雖然有這樣的想法,但呂某並不敢斷定,認為男大十八變,說不定再長長才能看出端倪呢。
然而天天上初中後,呂某的疑心也越來越大,最終熬不過心理的疑惑,呂某帶上天天檢查了血型,發現與自己完全不匹配。這時候呂某有點忍不住了,於是追問花某是怎麼回事,但花某支支吾吾回答的十分含糊,而恰恰在此時,呂某的女子袁某知道了呂某發展婚外情的事情。
男子在外圈養別的女人,還生育了小孩,這樣的事情是任何女人都無法接受的。在知道真相後,袁某與呂某鬧起了矛盾,甚至到了要分手的地步,但因為很多原因,雙方並沒有解除夫妻聯繫,只是一再鬧仗不可開交。
雖然和女子纏夾不清,但呂某並沒有放棄追尋天天是否自己親生兒子的真相。在天天18歲那年,呂某向天天講明了自己與袁某以及天天本人的聯繫,並要求和天天做親子鑑定,同時表示,如果天天不是自己的親生兒子,自己要收回已經贈與的房產,但還是會供養天天至大學畢業。
在徵得天天同意後,呂某獲取了天天的血液,並委託一家醫療機構做了親子鑑定。2022年6月,呂某與天天的DNA鑑定報告出來了,事實證明,呂某養育了19年的天天並非呂某的親生兒子。按照約定,呂某與天天的贈予聯繫無效,天天應當立即無條件將贈予房產返還呂某。
因為事實俱在,2022年6月,呂某與天天到南寧市相關部門辦理了房屋過戶手續,為了方便過戶,雙方還簽訂了存量房買賣合同,因為必須在合同轉讓價上填寫金額,呂某便自行在空白處填寫了100萬元的金額,之後房產順利過戶到了呂某名下。
房產是過戶了,要說呂某已經與花某和天天也沒有絲毫聯繫了,但想「子」心切的呂某依然不願放棄自己擁有兒子的夢想,並一再向天天做工作,表示如果天天不去找自己的親生父親,願意認他,他還是願意支付他上學費用和生活開支。畢竟共同生活了19年,天天對這個名義上的「父親」也還是有感情的。
但事情並沒有這麼簡單,雖然19歲的天天單純善良,認為已經證實自己與呂某沒有聯繫,房產就應該還給呂某,但其母親花某卻不這樣認為。首先發生了這樣的事情,花某想到的是呂某肯定會趕盡殺絕,讓自己和兒子搬離房屋,最終會落得個無家可歸的下場。
要說花某這種想法純粹是「作繭自縛」,其實呂某並沒有追究天天生父以及花某此前對自己的欺騙,但花某因為想法不同,竟然將整個事情徹底帶偏,最終母子二人和呂某對簿公堂,使原本還可以修復的感情徹底決裂。
因為天天並非呂某親生的事情敗露,花某整天惶惶不可終日,為了防止呂某採取報復行動,將自己和兒子趕出「家門」,花某決定先發制人。經過一番思索,花某覺得天天和呂某簽訂的房屋過戶協議有漏洞,認為呂某在合同上註明交易金額是100萬元,但事實上並沒有支付房款,應該能從這上面想辦法向呂某索要一筆錢,也夠母子二人防身了。
有了這種想法後,花某於是就慫恿兒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呂某按照合同約定支付「購房款」100萬元及利息,涉世不深的天天哪能抵得住母親的整日灌輸,隨後果真一紙訴狀將養父呂某告上法庭,並提出相應訴求。這樣的結果當然讓呂某怒不可遏,於是向法院提起反訴,要求天天母子立即搬離自己的房屋。
庭審中,雙方自然是唇槍舌劍,怒目相向,各說各的理。那麼,天天的訴求是否合理,呂某與天天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是否有效,過戶協議是否合法呢?天天能否要到這100萬元的放款呢?其實這裡面的法律聯繫還是相當複雜的,到底誰對誰錯需要法律依據來支撐。
本案中呂某將房產贈予天天的行為,是發生在天天與呂某簽訂房地產過戶買賣協議書之前,也就是說贈予行為實質上已經完成,這套房產應當歸屬於天天所有。也就是這套房產其實已經是天天的財產,而天天在處置這套房產的時候已經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是有權任意處置涉案房產的。
天天在處置這套房產的時候與呂某簽訂了過戶買賣協議,並未發生要求以及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是天天真實意思的表示,且當時協議中註明是否過戶到呂某名下是有附加條件的,即天天與呂某是否具有親自聯繫,協議的簽訂是合法有效的,應當予以支持。
此後呂某在辦理過戶手續過程中,雖然在存量房買賣合同空白處寫下100萬元金額,但在雙方締結協議過程中對涉案房產的處分均未涉及價格,買賣僅是過戶的形式,沒有真實的買賣合意,且雙方對於該合同的效力附加了成就條件,「無條件」系沒有附加任何條款包括支付相應對價等。
天天與呂某簽訂的過戶協議其實是一種回贈行為,應該認定為贈予合同糾紛更為恰當,而不是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其呂某舉證天天並非自己的親生兒子,而天天卻未能提供證據進行反駁,且拒絕做親子鑑定,因此應當依法認定天天與呂某不存在親子聯繫,故此,按照協議約定,天天應當無條件配合呂某過戶房產。
據邕寧區法院2022年6月15日消息,該院於今年6月中旬對此案進行了審理,認為天天無權依據存量房買賣合同主張支付購房款及相應利息,天天應當立即騰空並將涉案房產交付呂某所有。該院日前對此案進行了一審宣判,判決依法支持了呂某的訴求,同時駁回了天天的全部訴求。
婚姻家庭是社會穩定的基石,男女能夠結合在一起是感情的升華。生兒育女能使家庭更加穩固,但還是應該順其自然不可強求,更不能利用一些違背社會人生道德的方式來滿足自己生育兒子的需求,否則不僅不能讓自己幸福快樂,還有可能給自己帶來很多不必要的麻煩,得不償失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