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約定不付撫養費,孩子上學後要求母親支付撫養費獲法院支持

2024-06-28     新京報

新京報訊(記者張靜姝 通訊員楊陽)新京報記者獲悉,近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離婚撫養費案件。

原告小明訴稱,父親徐先生和母親吳女士在他三歲時離婚了。兩人在離婚協議中約定,小明由徐先生撫養,吳女士無需支付撫養費。現小明開始上小學,學習、生活支出都有所增加,吳女士卻不同意支付撫養費。故小明將吳女士訴至法院,要求吳女士每月向其支付撫養費3000元至其年滿十八周歲時止。

吳女士辯稱,離婚時徐先生說只要簽字離婚,就不用支付撫養費,且可以隨時探望小明。現徐先生違反離婚協議,其不同意支付撫養費。

法院經審理認為,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徐先生與吳女士離婚協議約定小明由徐先生撫養,吳女士不付撫養費。現小明隨著年齡增長,學習、生活支出增加,要求增加撫養費,於法有據。關於撫養費的具體數額,法院根據小明的實際需要,並考慮吳女士的負擔能力,結合小明生活所在地的實際消費水平,酌情判定吳女士按照每月980元的標準支付撫養費。法院最終判決吳女士每月支付小明撫養費980元,至小明年滿十八周歲時止。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編輯 劉倩 校對 李立軍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07eac7df400e17f547ff06a8dc303bda.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