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起勞資糾紛案!公辦幼兒園竟也輸掉了官司!規範用工勢在必行!

2023-11-10     園長幼師通

原標題:又一起勞資糾紛案!公辦幼兒園竟也輸掉了官司!規範用工勢在必行!

近年來,隨著幼兒園安全法律風險事件頻發,園所經營風險越來越高,並且幼兒園在面對各種園所法律糾紛過程中通常都處於弱勢地位。

為了更好的規避園所經營法律風險,提升園所規範管理水平,園長幼師通服務平台於11月24日-25日廣州將舉辦《幼兒園合規用工、勞資糾紛應對與安全事故法律風險防控-密訓營》,特別邀請法律專家龍鏡鋒律師結合實際案例,親身授法!

幼兒園用工問題糾紛

案例解析

用工問題是園所運營過程中一直困擾幼兒園舉辦者&投資人&園長的重要問題。在園長幼師通服務平台全國線下會議舉辦過程中,在答疑環節很多園長都提出了關於園所用工糾紛的一些問題。比如下面的問題:

1、幼兒園沒有在規定時間內簽訂勞動合同,教師要求幼兒園支付雙倍工資,這個賠償是按照基本工資計算還是全額工資計算?

2、老師生重病,醫院開證明,需要休養3個月,可以辭退嗎?

3、剛簽訂3年勞動合同,老師就生重病,勞動合同可以修改嗎?

園所的用工問題如果沒有妥善處理和解決,就會面臨賠償甚至更大的問題,今天就關於園所用工問題的一個典型案例及專家分析來詳細分享園所用工過程中關於合同簽訂和解除涉及的法律風險,涉及糾紛會遇到什麼樣的賠償。

基本案情

寶安區教育局於2018年收回新錦安幼兒園的辦學場地,收回後交由新城幼兒園(原告)管理。

原新錦安幼兒園保安周顯柱在新城幼兒園仍在原工作場所、工作崗位工作,與原用人單位(新錦安幼兒園)未解除勞動關係,同時在原用人單位(新錦安幼兒園)勞動合同到期後,才與新城幼兒園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係,之後被新城幼兒園辭退,產生了勞動賠償金的問題糾紛並經過了一審二審。

新城幼兒園認為

新城幼兒園申請再審稱,新城幼兒園並未承繼深圳市寶安區新安街道新錦安幼兒園(以下簡稱新錦安幼兒園)的勞動關係,而與周顯柱簽訂勞動合同,新城幼兒園從未安排或參與安排周顯柱工作。新城幼兒園作為公辦幼兒園,不以盈利為目的,不能因此認定新城幼兒園承繼新錦安幼兒園的勞動關係。因此,新城幼兒園無需向周顯柱支付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14833.4元及律師費1769.17元。據此,請求立案再審。

法院最終判決

雖然周顯柱與新錦安幼兒園之間的勞動合同於2018年7月15日到期,但雙方之間並未結束勞動關係,而是在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下繼續保持勞動關係,之後周顯柱仍在原工作場所、工作崗位工作。根據上述規定,周顯柱在新錦安幼兒園的工作年限應合併計算為在新城幼兒園的工作年限,故二審法院認定周顯柱已在新城幼兒園工作5年,並無不當。因此,二審法院判決新城幼兒園向周顯柱支付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19491.4元,並無不當。根據周顯柱的勝訴比例,二審法院判決新城幼兒園向周顯柱支付律師費1769.17元,亦無不當。

爭點歸納

周顯柱被新城幼兒園辭退,相應賠償金工作年限如何計算?

專家說法

對於經濟補償金的支付問題,法律依據主要體現為《勞動合同法》第46條。上述案例的爭議主要體現為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問題。

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本案中存在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但原用人單位尚未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下,如果勞動者與新用人單位勞動關係解除的情形符合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要求時,在計算支付經濟補償或賠償金的工作年限時,應當認為勞動者可以請求把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併計算為新用人單位工作年限,並以此作為計算經濟補償金的基礎。

園長幼師通服務平台 為中國學齡前教育工作者提供專業資訊服務,致力於幫助托育園&幼兒園園長、教師專業化提升,為托育園&幼兒園提供專業服務的第三方服務平台。

*聲明:本文大部分文字和圖片均來自網絡,由園長幼師通服務平台小編因教學和研究需要轉載或選編的文章,重在分享優秀教育理念,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權,請後台留言聯繫刪除。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04a448b2bf563d0cea85871ceface16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