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約車平台回溯扣分、取消專車司機認證的行為認定

原標題:網約車平台回溯扣分、取消專車司機認證的行為認定

——蘇州吳中區法院判決陸某訴某科技公司等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旨

網約車平台通過完善監管、細化規則等措施優化駕駛員服務質量、提高乘客的滿意度無可厚非,但在實行相關措施時不應損害網約車司機的合法權益。網約車平台出台新規後,對簽約司機進行回溯扣分、取消專車司機認證的,侵害其合法權益,應賠償相應損失。

【案情】

陸某購買一輛小轎車,登記、掛靠在蘇州某汽車租賃公司名下從事網絡預約出租服務。2018年,陸某以該公司名義取得了蘇州市城市交通管理處核發的蘇州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道路運輸證,並通過網絡註冊成為某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科技公司)網約車司機並可提供專車服務。2020年11月,某科技公司旗下某網約車平台發布新的服務分規則並明確新規自2020年12月1日啟用,新規規定500單內服務分扣分大於25分的,取消專車司機認證。後該平台以500單內服務分累計扣分達30分為由取消了陸某的專車司機認證。具體扣分如下:2020年11月3日,陸某接單後未前往接單地點,乘客取消訂單,扣除服務分12分;2020年11月22日,陸某有責取消訂單,扣除服務分6分;2020年12月18日,陸某接單後未前往接單地點,乘客取消訂單,扣除服務分12分。陸某認為,某科技公司擅自啟用新規,設定了一系列扣分降級、取消認證等規定,且新規出台後自己的扣分不足以取消資質,但平台對其新規實施前的訂單回溯扣分並取消其專車認證,造成其營運損失,遂訴請某科技公司賠償相應損失。

【裁判】

江蘇省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網約車經營服務由平台方和司機共同完成。陸某註冊成為網約車司機後,根據平台提供的信息開展服務,並通過該平台結算費用後依約分配,雙方形成合同關係。網約車平台通過完善監管、細化規則等措施來優化駕駛員服務、提高乘客的滿意度應予肯定,但網約車平台在採取相關措施優化服務的同時應充分保障駕駛員的合法權益。某科技公司明確自2020年12月1日起實施新規,但該規則溯及既往到陸某此前的「違規行為」,並以此取消了陸某的專車認證資格,該行為侵害了陸某的合法權益並造成相應損失,應予賠償。綜合陸某正常運營期間的收入情況以及其重新進行專車認證的時間等,酌定賠償金額為3.2萬元。遂判決,某科技公司支付陸某3.2萬元。宣判後,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判決現已生效。

【評析】

本案爭議焦點在於網約車平台回溯扣分、取消專車司機認證的行為認定。

1.網約車平台與網約車司機之間的法律關係。網約車行業的經營一般分為C2C模式(個人與個人)、B2C模式(企業對個人)和聚合模式(各網約車公司整體接入聚合平台)三種,且經營組織框架以及合作模式各不相同,即使在同一模式下也存在多種合作方式。2021年7月16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等八部門聯合發布的《關於維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首次將依託網際網路平台就業的新就業形態分為「勞動關係」「不完全符合確立勞動關係情形」和「民事關係」三種類型。這三種類型主要是根據新就業形態勞動者與企業之間的從屬性由強到弱的程度劃分的。實踐中,二者之間的關係,除了需要參照《指導意見》外,還需要根據傳統勞動法律關係中的人格從屬性、經濟從屬性、組織從屬性等特徵進行認定。本案中的網約車平台屬於C2C經營模式,陸某的勞動報酬、工作時長等受到平台算法的規制,但其在是否在線接單等方面具有一定自主性,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雙方合同的具體內容並參照《指導意見》中的第二種、第三種類型來處理。

2.網約車平台管理與司機權益保障的衡平。目前全國有400多萬網約車駕駛員,網約車已經成為人們日常出行的重要方式。駕駛員服務質量、車輛安全性高低等,與群眾出行便利性、體驗感和人身安全等密切相關。一方面,網約車平台需要通過加強管理、細化服務等措施提高乘客體驗感和滿意度;另一方面,網約車駕駛員數量龐大,充分保障其合法權益也十分重要。通過司法裁判引導平台、司機和乘客之間保持良好關係,是構建良性移動出行生態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在個案裁判中,要進行充分衡平,既要允許網約車平台加強內部管理,又要防止其「任性」管理;既要保障個體合法權益,又要避免影響行業創新發展。

3.網約車平台回溯扣分行為的認定。本案中,陸某通過註冊成為網約車平台專車司機後,雙方形成合同關係或《指導意見》規定的「不完全符合確立勞動關係情形」。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網約車平台出台新規,駕駛員繼續利用平台接單並提供服務的情況下,通常可視為雙方對原合同內容以及雙方權利義務進行了變更,雙方權利義務應按照變更後的內容履行。本案中,平台出台新規並明確自2020年12月1日起實施,但在實際操作中,平台卻出現了「新規罰舊錯」的行為,即用新規對陸某2020年11月3日、2020年11月22日的違規行為進行了處罰。無論從勞動關係角度還是一般合同關係上來看,該行為均應給予否定性評價。平台處罰陸某新規實施前的違規行為並以此為由取消了陸某專車認證資格,顯然侵害了陸某的合法權益並給其造成了相應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案號:(2021)蘇0506民初9870號

案例編寫人:江蘇省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 徐 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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