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劉某某,2018 年 4 月 20 日我在新浪微博『臨沂百姓事』上發帖中留言公然侮辱了臨沂市費縣公安局英烈史夫俊,侵害了史夫俊英模的人格尊嚴和名譽權利……」12月5日,山東法制報第二版刊登《劉某某道歉詞》,被告劉某某向史夫俊烈士家人及社會各界賠禮道歉。
」
案情回顧
2018年4月3日,費縣公安局民警史夫俊根據局裡安排和縣督察大隊同志前往黑龍江省綏芬河市調查處理一起傷害案件。途經至綏芬河市第四小學東側路口小廣場時,史夫俊因連續工作勞累過度,突發心臟病,經搶救無效不幸犧牲。史夫俊同志自2004年從部隊轉業參加公安工作以來,一直奮戰在打擊刑事犯罪第一線,以強烈的事業心和責任感,衝鋒在前,先後參與偵辦刑事案件800餘起,抓獲犯罪嫌疑人700餘名,多次在執行抓捕任務中英勇負傷,為保一方平安作出了突出貢獻。2018年4月11日,臨沂市公安局作出《關於確認史夫俊同志因公犧牲的決定》。2019年3月16日,史夫俊同志被公安部追授為全國公安系統二級英雄模範。
2018年4月20日,劉某某(暱稱「古怪的銳意無限」)在新浪微博「#臨沂身邊事#【痛心!臨沂一民警在「掃黑除惡」路上因公殉職,年僅47歲】」帖子下面公開發錶帶有侮辱詆毀公安英雄的文字。劉某某發布的文字先後被27人轉發,98人留言,211人點贊,引起網友極大憤慨,造成了惡劣社會影響。
蘭陵縣人民檢察院通過新聞媒體報道發現上述線索後,高度重視,立即向臨沂市人民檢察院彙報,依職權迅速介入收集固定證據,並聯繫史夫俊家人徵求其近親屬的意見,史夫俊的親屬均表示不提起民事訴訟。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定,檢察機關認為,劉某某在網際網路發布微博,公然侮辱因公犧牲公安英雄烈士,其微博被網友大量轉發和評論,其行為不僅侵害了史夫俊烈士的人格尊嚴和名譽權利,而且嚴重傷害了史夫俊烈士親友及社會公眾的情感,抹黑了英烈精神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
根據管轄規定,蘭陵縣人民檢察院將該案提交臨沂市人民檢察院辦理。2019年6月21日,臨沂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要求劉某某在主流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消除不良影響,恢復烈士名譽。2019年10月10日,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並當庭作出判決,確認被告劉某某的行為侵害了史夫俊烈士的名譽,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責令被告劉某某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山東省省級媒體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
(庭審現場)
判決後,劉某某深刻認識到自己行為的嚴重性和違法性,對自己侮辱烈士行為深感後悔,表示接受判決結果,願意公開道歉並希望獲得烈士家人及社會公眾的諒解。
12月5日,劉某某親筆書寫的《公開道歉詞》在山東法制報第2版刊登。劉某某在道歉詞中表示,今後一定加強法治學習,遵紀守法,自覺崇尚英烈,學習英烈,傳承英烈精神,捍衛英烈榮光。
該案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施行後,我市辦理的第一起保護英烈名譽、捍衛英雄形象的案件,也是全省第二起保護英烈名譽的公益訴訟案件。該案的成功辦理,彰顯了檢察機關用公益訴訟捍衛英烈權益的鮮明司法價值導向,展現了維護英烈名譽、捍衛英雄形象的強烈使命擔當,為全社會營造了尊崇英烈、尊重英雄、愛護英雄良好氛圍。
來源 臨沂市人民檢察院